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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治吏之法的得失借鑒

【摘要】在發揮官吏才干與預防官吏貪邪的問題上,古代社會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中國古代治吏思想在漢朝儒法合流中完成了依禮治吏與依法治吏的融合并趨于定型,在德禮與刑罰并用的主張下倡導依法治吏。中國古代治吏之法嚴密周翔,使得依法治吏的基本環節有章可循。法律的權威與效能不僅在于制定,更在于施行。治吏貴在以法為尊。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治民更要治官。健全官吏控制模式,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有利于保障吏治清明。

【關鍵詞】權力  明主治吏不治民   法治  人治  依法治吏

【中圖分類號】D092                  【文獻標識碼】A

治國必先治吏。選賢任能,擇錄為官被中國歷朝歷代視為治國理政的關鍵。為了維護自身的政治與經濟利益,歷代統治者都比較重視吏治,以使江山萬世一系,國祚綿長。如何保證擔任公職的官吏克制自己的權力欲,不為權力所腐蝕,清正為官。如何保障官吏發揮治國理政的才能,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方針、法律制度,廉明為政?這些歷來都是當政者關心的問題,也是歷代思想家論著的焦點問題。

中國古代關于治吏的思想理論

對于國家而言,官吏是執掌兵刑錢谷等重要領域的重要工具。關于提高統治效能與建設清明吏治,歷代思想家與政治家多有論著,形成了一系列理論。吏治思想經歷了依禮治吏與依法治吏的論爭、交融與定型,在禮法并用、教化與刑責并重的主流思想下形成了依法治吏的吏治理論,“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觀點獲得了普遍的認同。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官僚制度取代世卿繼承制度,官吏隊伍建立之初便有了依禮治吏與依法治吏的論爭。春秋時期,奴隸制開始瓦解,禮崩樂壞。不僅統治階級下層官吏不再遵守禮義法度的約束,就連上層的諸侯卿大夫也紛紛逐鹿中原謀求霸業。王室衰微,天下失序,出現“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亂象。為了挽救社會危機,追求天下大治,孔子提出“克己復禮”的主張,將之作為整肅吏治的根本措施。孟子在孔子的基礎上提出依禮治吏的思想,將“仁”的思想發展為仁政,反復勸說君王官吏推崇王道,踐行仁政。儒家提出的依禮治吏,就是以君臣上下的禮來管理官吏,要求官吏“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①也即強調提升官吏道德修養,加強官吏自省自覺。通過厚人心正風俗來行教化之風,激發人的良知良能,營造良好的官場風氣。儒家學說在治吏問題上注重人的主觀能動性與輿論環境對于人的影響,有利于官吏提升素養,發揮自身積極性,克勤克儉,清正為官。然而,作為利益既得者的官吏很難自覺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②的原則。將吏治的清明依借于官吏的道德修養與自覺自省過于理想化,這等同于將權力交給權力者的自我約束,忽視了人的欲望。君王相卿對于孟子推崇王道、踐行仁政的奔走勸說采取敬而遠之的態度,以其“迂遠而闊于事情”③。

戰國興起的法家吸取儒家學說不能行之于當時的教訓,在總結治吏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依法治吏的主張。商鞅指出,“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④主張用法律來管理官吏,充分發揮官吏作用。依法考選,依法賞罰,不赦不宥治官馭吏。韓非在商鞅“依法治吏”的思想基礎上提出了一整套依法治吏的理論,強調“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觀點,通過馭官而達到馭民的目的,既治官也治民。在論證這一觀點時引例說明治民猶如救火,“救火者,吏操壺走火,則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則役萬夫。”⑤由吏“役使萬夫”,君主只要駕馭“操鞭使人”的官吏即可。只有首先實現“吏治”,而后才能實現“民治”。這好比“搖木之本,則枝葉必動;引網之綱,則萬目必張”。⑥作為國家至高無上的君主不可能直接臨民制民,而是通過龐大的官僚群體按照職務分工管理社會,治理國家,統御百姓。這個觀點是戰國以來出現的官僚制度對專制主義國家運行作用的總結。

明主如何治吏,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當然主張依法治吏。強調依靠法律來管理官吏,要求賞罰分明,不赦不宥。“圣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賢者不憂,圣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⑦馭民之官與治下之民一并適用族刑連坐之法,使官吏雖受命于千里之外,也能盡忠于廟堂之上。并針對亂世列國之間沖突不斷,國內各階層之間矛盾尖銳,強調君主“不恃人之愛為我也”,而是通過一賞一罰駕馭官吏。“故主施賞不遷,行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⑧在厚賞與重罰之間恩威并施,“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從而保證官吏忠于君主并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法家在執行重刑辟以去刑的過程時過于單一與殘暴,往往是奏效一時而難醫根本。在治吏上以商鞅自身結局為例,可謂之作法自斃。

由此觀之,儒家的重德輕刑往往失之寬柔,法家的嚴刑重罰和馭臣之術又失之峻猛。自漢后,儒法兩家合流,禮法結合、德刑并用不啻為一種綜合為治的治吏模式。當政者兼用儒法之術,混合霸道、王道,以德懷柔,以刑懲頑,寬猛相濟,既可收一時之效,又不失為治國長策。

在如何整頓吏治的問題上,后世王朝基本沿用了在實施禮義教化的同時強調實行法律手段。“明主治吏不治民”成為后世統治者的共識,并隨著治國理政經驗的積累而不斷豐富。

三國蜀國諸葛亮曾說“約官職,從權制,開誠心,布公道,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終于邦城之內,咸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誡明也”。⑨唐太宗主張“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用得正人,為善者皆勸,誤用惡人,不善者競進。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賞罰不可輕行,用人彌需慎選。”⑩明太祖朱元璋鑒于元末官場腐敗推行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可謂重矣,然卻沒有帶來他理想中的吏治。集三十年施政經驗,他在晚年對自己重典治吏、法外加刑進行反思,一味的嚴刑只可收一時一域之效,卻不能在根本上解決吏治問題。進而主張明禮多勸官,定律以繩頑。將禮法并用,寬嚴相濟視為長策。經過歷代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傳承與發展,“明主治吏不治民”、禮法結合等治吏思想不斷地被充實,依法治吏的思想日漸系統化。

依法治吏的法律淵源

明主治吏首重依法治吏,依法治吏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中國歷史上,有官之日便有治官之法,古代與此有關的立法綿延不絕。既有承繼古代的前法,也有因時而立的新法,反映出不同時期治吏之法的不同特點。

依據《尚書》等傳世典籍記載,先秦時期,早在虞舜時就有了百官和有關官吏職責和考績的規定。“昏、墨、賊、殺”規定里的墨刑即專門針對貪以敗官的犯罪行為。商總結夏亡的教訓,提出“制官刑,儆于有位。”11嚴肅官紀有“三風十愆”,“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沉下不匡,其刑墨”。12周仿照天地四時設置六官漸成系統,職掌國家吏治的方方面面。《周禮》中匯總的典章制度為后世提供了以典設官明責的范式。治吏之法有了專門的律篇——《呂刑》,突顯了“明德慎罰”的立法思想。治吏之法趨于部門化,有了專對司法官吏的規定,“五罰不服,正于五過”。13以“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的“五過之疵”作為司法官枉法裁判定性標準。

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岳麓書院藏秦簡》中有專門細致的吏治記載。前者除去記載類于后世官箴書的“為吏之道”專篇外,所載《游士律》、《置吏律》、《除吏律》、《內史雜》等30余種法律均涉吏治。后者除去“為吏治官及黔首”再次證實了當時任法而治的治吏思想外,所載判例列明了官吏執行公務中主觀上的故意與過失責任追究問題,例如《為獄等狀四種》“暨過誤失坐官案”中對于暨所犯公罪中的“大誤”、“小誤”等八項失職行為以“相遝”論刑,即對官吏所犯公罪之量刑以重罪吸收輕罪。秦統一六國后,建帝號,改官制,確立了“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管理體制。皇帝之下設置總理政務的丞相與管理軍事的太尉、掌監察的御史,位列三公,構成國家機器的核心。丞相以下設置九卿分管禮儀、賦稅、司法、財政、皇室等日常事務。秦把各級官吏的選拔、任用、監督、考核、獎懲等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漢承秦制,通過立法加強對官吏的管理。漢初叔孫通制定《傍章》,將官秩儀禮制度滲透到官吏的日常生活中,漢武帝時制定的《左官律》、《附益律》、《沈命法》在鞏固集權統治的同時為選官、用官、督官履職創造了法制環境。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中《二年律令·捕律》詳細記載了官吏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史律》是關于官吏掌握業務、培訓專業知識的專門律法,《秩律》、《爵律》等是對官吏秩次、品級身份的規定。

唐時治吏之法趨于定型。《唐律疏議》十二篇中第三篇《職制律》集中對官吏的設置、選任、失職、瀆職、考課、獎懲、休致等內容作了專門細致的規定,其余十一篇的律文也雜有對官吏違法失職等規定。《唐六典》是對有唐以來相關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全面的厘定,內容包含國家機構的設置、人員的編制、品秩、職責、銓選、考核、獎懲、俸祿、致仕等制度,匯集了唐時的官規政令,其立法內容與“律典分野”直接對后世產生重大影響。宋朝統治者一方面以優厚的待遇為條件換取、分割大臣手中的權力,造成史上典型的厚俸冗官時代。另一方面加強官吏立法,存世的《慶元條法事類》記載的是宋代吏部七司的辦事依據。它以“事類”為別,分若干“門”,對官員的選任、考課、升遷、官品、俸祿、獎懲、致仕等做了專門的規定,在內容上繼承了《唐六典》的規定。

明清是治吏之法的重要發展時期,統治者為加強中央集權,制定并出臺了一系列的治吏之法。明洪武三十年頒布《大明律》,突出重典治吏、重刑治貪,除去遠承唐律的“職官”等篇目外,將官吏受財、坐贓致罪等專列“受贓”一卷,量刑較歷代為重,有前科者永不敘用。首創“奸黨”罪,嚴禁官吏結黨營私。由案例匯編而成的《明大誥》踐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治吏之條占百分之八十強,對《大明律》中原有罪名多加重處罰,《明大誥》因是朱元璋親自審定的案例匯編故而在效力上優于《大明律》。明嘉靖時仿《唐六典》制定《會典》,后世稱之為《明會典》。“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14,其體例更為嚴謹,治吏的內容也有所擴大。《劍橋中國史》如此評價道,“明王朝甚至比帝國早期幾個典型的政權更加企圖使政權的運轉正規化,使官員行為整齊劃一。”15事實上有明一代,文官治國,官僚集團在明朝特別是明后期作用突顯,皇帝可以輟政不朝幾十年而國家機器照常運轉,治吏之法不可謂不強。清朝的《大清律》在明律的基礎上對“奸黨”作了擴充,以防止八旗諸王結黨、內外官交結以及宦官干政。清朝作為最后一個封建王朝,遠接《唐六典》,近承《明會典》,前后共制定五部《會典》。五朝會典首尾相銜,完整匯集了清初至光緒十三年間清政府各機構職官的設置、辦事的規范、行政法令等內容。會典之后附有則例、事例,自乾隆朝始所附則例、事例另輯成書,造就了典、例分輯的體例。則例作為行政性質的立法,有會典則例、各部則例、各族則例、各省則例以及六部處分則例等,則例對官吏的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成為清朝治吏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上可見,傳統社會注重吏治,強調治吏有法,其治吏之法的發展與整個社會的發展相始終。為了治國平天下,歷朝歷代均重視治官以馭民,無一例外地制定了諸多治吏之法,內容全面細致,歷朝相沿不改,做到了對官吏管理的有法可依,從而以法約束了官管治下之民的行為。

依法治吏的基本環節

為政之要,重在治吏。執掌刑名錢谷的官吏發揮治國理政馭民的作用是國家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吏治的清明與否關乎國家的氣運。歷代治吏,首推綜合為治,其中尤重有法。如前所述,歷代治吏之法可謂詳矣。然法貴在施行,“有法不行,不如無法。”16依法治吏貫穿于選吏、課吏、察吏的基本環節,選吏有銓選之法,課吏有上計之法,察吏有監察之法,懲吏有懲貪之法,情節嚴重者則入刑律。具體說來:

明職課責。明職是指明確劃分官吏的職掌。這在官僚制度形成之初便已經這樣做了。秦漢時期,三公九卿之制已經形成,其職掌各有明確的分工。至唐代,《唐六典》將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官僚機構的職掌分別規定于六典當中。明清時期的會典主要是仿《唐六典》劃分各級官吏的職掌與品級。只有明確職掌才能考訂其治績,因此明職之后便是課責。課責就是考課職官的功績治績。考課的目的在于督勵職官盡職盡責,因此考課之后繼之以獎懲。根據考核結果,區別等級,予以升降賞罰。這種方法最早見于《尚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17。

戰國時期實行的上計制度是最早的官吏考課法。考課官吏的職責要有標準。唐代明定“四善二十七最”法。宋朝沿襲唐代“四善”來考課官吏。元末以“守令黜陟之法”為標準。明朝有“八法”考吏。清朝有“六法”考吏。獎懲是考課的必然結果,凡重考課則重獎懲。“夫有官必有課,有課必有賞罰。有官無課,是無官也;有課而無賞罰,是無課也。”18優劣故而考課官吏分別成績給予獎懲是治吏的重要手段。

明職課責依法明確了官吏的應作為和不應作為,對于違法失職起到了積極的預防作用。上述商之官刑“三風十愆”便是告誡官吏所不應為的。歷代制定的“職官法”中許多規定帶有預防性質。譬如,監臨部主之官不許于部內娶妻妾、置辦田產,居官逢父母喪秘不舉哀,離家五百里為官等也都旨在預防官吏違法失職。明職課責、依法治官不限于發生以后的行為,更重要的是預期為非,舉其何者應為,何者不應為。

選吏察吏。在預防官吏腐敗上有兩個重要環節,一是選官;二是察官。在選拔官吏時,嚴守選官之法,堅持選官標準。歷史上將選拔官吏作為國家的一項制度自漢朝始,漢初倡忠孝、廉德,實行舉孝廉制度。隋唐發展為德才并重的科舉選官、唯才是舉的制度。選官擇官經歷了由考察德禮到制度取試,由重孝廉到重賢才的變化,體現了德禮與法的融合。銓選的標準向著人才的專業化方向發展。漢代實行舉薦選官法,在察舉之外設有征辟制度,使得選官制度化。隋唐實行科舉選官法,這是對魏晉以來九品中正法的特權選官制度之否定。科舉廣開科目,無等級門第之分,考試合格者便邁入了官僚的階梯。科舉選官具有民主性,“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所在多有。統治者通過任用良吏,使德才兼備之士子參與政權管理,提高了行政效能。

隨著官僚機構的擴大,察官也是國家統治的重要內容。對官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防止官吏違法亂紀,及時糾舉并清除那些腐敗變質及貪污枉法的官吏,以保持官吏群體的純潔性。察官在于考察官吏是否稱職,是否公忠體國,是否清政愛民,是否廉潔奉公。對察官之官的監察,唐以來所設規范極為詳密。譬如察官到所察之地,不許接待門客,不許會見私友,不許仆人外出等。為察官而建立起的監察制度,是監督官吏行權的本土性立法經驗。總之,依法規制官吏的選任、監察是統治者加強統治的工具。有效地保障了國家秩序的正常運轉,使得中國古代的官僚制度形成了完整的體系。

懲貪獎廉。治吏首要察之以廉,繩之以法。據《夏書》“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19,說明皋陶時期已有懲貪之法。至秦至唐歷代各有懲貪之法。依漢律,主管官吏所盜財物計贓值十金者,即處以死刑。漢文帝時還下令,坐贓者不得為吏。漢代允許從被免職的官吏中重新選拔官吏,但因犯贓而被免職者終身不為官。唐律將官吏犯罪劃分為“公罪”、“私罪”,實行不同的處罰原則。公罪從輕,私罪從重,力求將行政過失與貪墨枉法區分開來,在保護官吏工作積極性的同時防止官吏徇私舞弊。唐統治者深惡官吏貪墨,將涉及錢財的犯罪統稱為“贓罪”,制有“六贓”之法,分別情節,按吏懲罰。“六贓”之中“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坐贓”四種是專指官吏的身份犯罪。明時根據貪污的數量分別懲治,有可算之法。懲貪是吏治的重要方面也是刑法的重要內容。但歷代統治者治吏并不是一味懲貪,相反更積極的是獎勵廉潔。常以最高統治者的身份贊美褒獎清官廉吏。如三國時諸葛亮,明朝海瑞、清朝于成龍等都受到正史的旌表。懲貪是治理官吏的消極手段,獎勵廉潔是治理官吏的積極手段。開明之制下的吏治清廉是跟這兩者的結合分不開的。

總之,依法治吏,就是把官吏的選拔、任用、職責、考核、升降、獎懲等一系列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使之規范化、制度化,而且要使這種法律與制度具有權威性。依法治吏的目的在于預防、懲戒官吏腐敗,使得官吏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在手段上,依法糾彈官邪分別處罰,將官吏的職掌權責納入法定的規范內。凡在法定范圍內的活動是合法行權。凡超出法定權力外的額外誅求,即所謂習慣權力便是違法失職。在選官上,要求官吏德才兼備;在考課上,要求官吏重德識禮、遵制守法;國之安危系于官吏清廉,強調為官以廉;在整飭吏治時強調禮法結合,重教化、重刑責。

綜上可見,中國古代治吏之法嚴密周翔,使得依法治吏的基本環節有章可循。歷史經驗啟示我們需要依借于法,做到依法治吏。

依法治吏的啟示

在肯定古代治吏經驗的同時也應看到,在古代社會里統治者自覺與不自覺地都曾采用過依法治吏的方法,效果各異,但都沒有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吏治的根本問題,往往跳不出歷史周期律歸結的興亡怪圈。每一王朝建立之初都勵精圖治,把反腐倡廉作為主要任務,但很快就進入瓶頸期,前緊后松,不僅將建立之初的建樹化為烏有,而且導致整個統治階級開始腐敗,并隨著經濟的發展愈演愈烈,以致于無法收拾。究其原因有二:在君主專制體制下的國家機器難以始終如一的堅持刑無等級,一斷于法。集權下難有真正的制衡,專制下難有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力量。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金字塔結構里官吏惟上是從,恩惠自上而下,等級分明。往往容易滋生腐敗,且形成保護傘、利益鏈,成群結伍地敗壞吏治。另外,傳統的中國社會里并非是完全的私有制,而是封建國家所有制,統治者在握有政治大權的同時也握有經濟大權。專制帝王大權獨攬,不僅對臣民握有官、爵、利、祿與生殺與奪的絕對權力,而且直接干預國家的經濟生活,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聯姻。政治權力支配經濟權力,就必然為“權錢交易”提供充分的條件,官場也是市場。官吏不貪墨,難以見容于市。

綜合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與教訓之后,給予我們的啟示有:

要治民,先要治官。如前所述,古代倡導“明主治吏不治民”,有許多針對官吏的制度措施。同時也有許多專門面向官吏的法律特權,譬如議、請、減、當、贖等針對官吏犯罪的特權。我們在吸取其寶貴經驗的同時也要警惕官吏法律特權帶來的不良影響。在當代人們的觀念里仍有趨官、畏官的官本位意識,對于官吏在立法上也有所區別。依照邏輯,貪污與盜竊同屬侵占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只是身份不同,針對的一個是國家府庫,一個是私人財物,然貪污的判罰比盜竊要輕。在實務中,行政訴訟案件相比其他案件辦案難度要大,私人的賠償責任相比國家的賠償責任要重。國家賠償的啟動一般都十分困難,故而有人戲稱《國家賠償法》為“國家不賠法”。這使人聯想到清末楊乃武一案,楊作為勝訴一方仍要承擔告官的責任,御賜白布繞梁,子孫不得為官。這些現象都值得我們思考。

倡導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健全官吏控制模式。近代法治有利于健全官吏控制模式,從而實現吏治的良好運行。

法家的治官思想和治國思想,也被貫之以“法治”之名,但這種君主專制下的法治與近代意義上的法治不能等同。古時君主專制下的法治是君主治國、治官、治民的工具,而法律也只是手段而已,此外雜有術、勢等手段。對吏治起到的是一時之效,要保障吏治清明則需要近代意義上的法治。該法治以政治上的民主制度為前提,以公民概念作為政治學的邏輯起點,主張以法律保障國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凡法無明文規定者,國民均可為之。而官吏的權利由法律確認,官吏的權力依法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一人在法律之上就不是法治。這樣取消了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權,運用制度監督模式,啟用民主的力量,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杜絕絕對的權力滋生絕對的腐敗。從而為建立長效的官吏控制模式提供可能。

建立長效的官吏控制模式,無非一治一防,治防結合。在治理官吏越權擅法上,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運用民主監督的力量,嚴格依法治吏,使得吏治有制度保障。

建立長效激勵機制,用以保障吏治。在發揮官吏治國理政的才能與促使其嚴守法律政令上,需要建立長效激勵機制,使得吏治有系統性保障。既要重教化、也要重刑責。治吏不只是消極意義上的防范與懲治上的依法治官,還要有積極的激勵和保障。一方面要樹立“得賢者昌,失賢者亡”的選官意識,注重人才,并為人才創造一個健康的競爭機制,“循名責實,因能授官。      20”另一方面要促進公職人員勤政敬業的進取精神與安全感,“賢者在位,能者在職。21”官吏的權力與權利的自由度要小,職業的安全度要大。在安全度里強調官吏的政治保障、職業保障、經濟保障。在制度范圍內保護、激揚德行教化的作用。運用制度為官吏建立一個政治安全保障,不因政治的波動而遭遇人事地震,破除一朝天子一朝臣的舊局。運用制度為官吏營造職業安全保障,建立官吏常任制,進退由法,依程序、依制度罷免升遷。保障職官隊伍的穩定性。將官吏的待遇納入制度的保障內,依法規范官吏待遇,杜絕法外支俸,枉法徇私,發揮俸以養廉,選賢任能的作用。注重綜合為用,發揮道德輿論的影響作用,厚人心正風俗重教化,營造良好氛圍,促使官吏廉潔自律,激發官吏治國理政才能。加強依法監督與懲處,依靠制度使吏不能犯,從而建立起一個促使吏治清明的長效激勵體制,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

儒法兩家的治吏思想是在維護君主專制的總目標下設計運行的,其積極因素為后世者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啟發。然其局限性也值得我們思考并引以為戒。秦時任用法家督責之術,雖在一定范圍內控制了中下層的官吏,卻也“網漏吞舟之魚”,權臣李斯拂法偽造遺詔,后為同謀趙高所害。朱元璋嚴刑貪墨之人,也是“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無奈乎“朝殺而暮犯”。他最后以“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來告誡后世子孫,可謂對重典治吏不足的反思。由此觀之可見,一則治吏貴在以法為尊,提倡“刑無等級”,“化天下之不一為有一”,老虎蒼蠅一起打。二則嚴格依法治吏,強調立法重信,維護法律權威性。在良法之下求善治,建立長效激勵機制,不搞運動式反腐。

注釋

1《論語注疏·顏淵》,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2《論語注疏·衛靈公》,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3《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4 7《商君書·賞刑》,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

5 6 20王先慎:《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

8《韓非子·五蠹》,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

9《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10《貞觀政要·擇官》,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

11 12《尚書正義·伊訓》,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13《尚書正義·呂刑》,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14 申時行:《御制重修明會典序》,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

15[美]費正清編:《劍橋中國明代史》上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

16楊萬里:《誠齋集》,《四部叢刊》影印宋鈔本,上海書店,1986年。

17《尚書正義·舜典》,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18蘇洵:《嘉祐集》卷9,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19《尚書正義·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21《孟子注疏·公孫丑》,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

責 編∕凌肖漢

Insights into How Officials Were Managed in Ancient China

Zhang Jinfan  Yang Jing

Abstract: Over the issues of utilizing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abilities and preventing them from becoming corrupt, rich experience has been accumulated in the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During the merge of Confucianism and the Legalist School in the Han Dynasty, Chinese ancient thought on officials management was an integration of managing officials according to rites and managing officials according to law, which became fixed over the time, with the latter being advocated while giving equal emphasis to virtue and penalty. China had strict and complete ways to manage officials in the ancient times, with rules and laws available in the basic links of officials management. The author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law does not come from its formulation, but from its implementation. What is most important in officials management is respect for the law. Law would not work if high-ranking government officials do not obey it. To manage the people, it is necessary to first manage the officials. Improving the mode of control of the officials and establishing a long-term incentive mechanism help to ensure that the officials are upright and clean.

Keywords: power, A wise king manages the officials rather than the people, rule of law, rule of man, manage officials according to law

張晉藩,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制史等。主要著作有《中國法制史》、 《法史鑒略》、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等。楊靜,西北政法大學法律史教研室講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凌霄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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