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救濟是介于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組織數量迅速增長,準社會組織有所壯大,社會輿論的影響力不斷提升,這成為流動人口權利社會救濟的重要社會力量基礎。在流動人口權利受到侵害時,社會救濟可以在權利救濟過程中發揮重要的補充和輔助作用。但是,由于社會組織和準社會組織的發展不夠規范,流動人口權利的社會救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為此,應當為流動人口中社會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積極引導和規范準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正確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從而不斷提高流動人口權利的社會救濟能力。
【關鍵詞】流動人口 權利救濟 社會救濟 社會組織 準社會組織
【中圖分類號】 D6 【文獻標識碼】A
社會救濟:源于社會力量的救濟方式
社會救濟的概念與含義。社會救濟(social remedy)是指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一定的社會力量來防止和排除侵害,以保護和補償公民合法權利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在這里,社會救濟是與司法救濟、行政救濟和私力救濟相對應的一種救濟方式,它介于公力救濟(司法救濟、行政救濟)與私力救濟之間,主要是借助社會力量來保護、補償或糾正受到侵害的合法權利。
應該說明的是,這是所說的社會救濟,不是社會保障制度中與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同義或近義的社會救濟。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往往把社會救助也稱為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于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群體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政策和措施,它對于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顯然,在不同的語義環境下,這兩個概念是有很大差別的。社會救濟(social remedy)與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實施主體不一樣,社會救濟要借助社會力量,社會救助的提供者包括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針對的對象不一樣,社會救濟的對象是補償或糾正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主體,社會救助的對象則是特定條件下的社會弱勢群體;兩者的目的也不同,社會救濟的目的在于使合法權利免受侵害或糾正及補償受侵害的合法權利,而社會救助的目的則在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最低生活水平。
社會救濟的意義。公民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能夠通過多種方式尋求權利救濟。但是,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沒有相應的權利救濟手段,權利主體在權利實現受阻,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有效予以阻止,或者在權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那么,法定權利就只是停留在紙面上,而難以成為實然權利。從現有制度環境看,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有:司法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在現代社會中,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主要手段,社會救濟是重要的補充手段,私力救濟在特殊情形下作為一種底線救濟方式。
社會力量作為與國家力量相對應的一種力量,起著聯系或協調個人(或者家庭)與國家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同時,又可以彌補國家力量和個人力量的不足。盡管公民法定權利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并且公力救濟是權利救濟的最重要形式,但是國家力量具有有限性,它并不能完全確保法定權利得到保障,并轉化為實然權利。特別是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結構和問題的日趨復雜,國家的功能與作用日益暴露出不足之處,更需要社會力量在整個治理層面發揮作用。
與此同時,現代社會權力由體制內向體制外的轉移流散已成為一大趨勢,社會力量也隨之不斷增強,例如:社會組織、準社會組織和社會輿論等不斷發展壯大,而且在社會中的影響與作用不斷擴大,使得社會救濟具有了可能性。這些社會力量不僅起著平衡國家力量的作用,并成為個人與國家的紐帶,與國家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實現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障和救濟作用。
社會救濟的形式。社會救濟的形式首先是社會組織的救濟。社會組織在服務社會、維護社會公正、規范市場行為、反映社情民意、協調和解決社會矛盾、整合社會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們或是獨自承擔,或是與政府機構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會治理職能。社會組織可以促使政府下放權力,增強政治透明度,擴大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范圍。社會組織具有靈活性和草根性等特點,能夠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較好應對一些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在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比較集中的領域維護公民權利,從而起到權利救濟的作用。
社會組織不僅可以彌補國家力量的不足,也可以糾正國家的某些錯誤和監督國家的行為,從而成為公民權利救濟的重要環節。托克維爾(D'alexis De Tocqueville)指出:“在民主國家里,全體公民都是獨立的,但又是軟弱無力的。他們幾乎不能單憑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業,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他人來幫助自己。因此,他們如不學會自動地互助,就將全都陷入無能為力的狀態。”①通過參與社會組織,將分散的公民有效組織起來,共同開展社會活動,就可以在社會層面發揮公民的自助能力和自救能力。
社會組織的作用一般是通過溝通協調實現的,而國家或者政府的作用是以強制力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既不是凌駕于社會之上、統治公民的權力主體,也不是異化于市場之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它源于社會、源于公民、源于公民結社權的行使。②當前,社會組織越來越成為公民表達意愿、維護權益、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的最為普遍和直接的形式。社會組織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縱向的強制命令的權力運作模式,更加重視不同主體的橫向平等協商,從而能夠實現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為社會成員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③這樣,社會組織就可以在國家之外發揮自身優勢,成為公民權利救濟的重要方式。
其次,社會救濟的形式包括準社會組織的救濟。準社會組織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圍繞一定的目標,或者以共同的地域、共同的愛好、共同的經歷為基礎形成的松散的、沒有明確規范的社會團體。在特定的制度背景和社會條件下,不采取明確的組織形式或組織規范的社會組織,也可以稱之為準社會組織。人是一種群居性的動物,一個人可以不參加正式的社會組織,但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網絡或準社會組織中生存。
與社會組織相比,準社會組織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第一,形成的自發性。人們出于社會交往、情感溝通或者互助互濟的目的,會自發形成各種各樣的準社會組織。但是,準社會組織是一種非常松散的聯合,往往沒有明確的或者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第二,組織的靈活性。準社會組織發起、成立和運轉往往是基于一定社會群體的共識,沒有嚴密的組織程序和組織過程。同時,由于準社會組織不像社會組織一樣以正式的組織形式存在,政府也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規制。第三,規范的不確定性。準社會組織的組織結構、活動方式和內部關系往往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準社會組織的成員在交往過程中,會形成一定的習慣和慣例,用以維持組織的生存和協調內部成員之間的關系。
實際上,準社會組織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化力量,在社會救濟中發揮重要作用。準社會組織的運轉往往是基于群體成員之間的信任而實現的,成員之間會經常溝通交流,分享信息,相互學習;由于有共同的經歷、興趣或愛好。準社會組織的成員在心理上往往有非常強烈的認同感,成員之間的交往能夠舒緩緊張情緒、調節不良心態、交流社會信息、開展集體活動。同時,在成員遇到困難和問題時,其他成員會給予適當幫助和支持。這樣,準社會組織就能發揮社會救濟的作用。
第三,社會救濟的形式還包括社會輿論的救濟。在現代社會中,社會輿論的作用日益凸顯。社會輿論作為社會中多數人的意見,所反映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較之其他意見具有壓倒性效力。社會輿論的形成有兩個相反相成的過程。一是在人群中自發形成的,二是來源于有目的的引導。社會輿論反映人心向背,影響著人們的行動和形勢的發展,在塑造社會風氣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新聞傳播工具在社會輿論的形成和傳播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社會輿論經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的傳播,就能廣泛喚起人們對某一社會問題的關注,形成一定的共有認知或共同情感,從而影響人們的思想和行動。由于社會輿論可以發揮監督作用,能夠監督公共組織的政策決策過程、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監督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是否符合法律道德規范,也可以對其他社會成員發揮監督作用。
當前,互聯網正以其巨大的力量改變著社會輿論的傳播進程,互聯網在中國已經成為社會輿論的重要發源地,網絡輿論成為中國社會輿論的一種十分重要的表達形式。網絡的出現分散了信息發布權,降低了公眾發表意見的門檻,擴大了信息和意見的傳播范圍。同時,政府在決策和咨詢過程中,可以在網絡上進行民意調查和征詢公民意見,這樣,不僅可以有效地吸收專家學者的建議和意見,還可以充分吸收和聽取不同社會群體的意見。此外,網絡信息內容十分豐富,便于檢索、易于復制、成本低廉,從而可以為政府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這樣,在一定情況下,社會輿論就能發揮權利救濟的功能。
當然,社會輿論本身并不是直接的權利救濟手段,但是,作為一種社會力量,社會輿論能夠對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和實施過程產生重要影響。并且,對于統治者而言,重視社會輿論,也可使統治者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同,從而增強統治的合法性,因此,統治者也會重視并認真回應社會輿論。這樣,社會輿論就可以使社會問題轉化為政策問題,推動公共政策議程,并拓寬政策方案的選擇空間,使公共決策科學化、合理化。一旦社會輿論聚焦于某一具體矛盾或問題,并對推動矛盾或問題的解決能夠產生影響時,社會輿論實際上就起到了權利救濟的作用?! ?/p>
(下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