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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新改革理念的社會治理

早在黨的十六大,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管理和社會管理創新就被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國家戰略高度而提出,并被擺到了黨和國家的重要議事日程。隨著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是首次使用了社會治理概念,提出推進社會治理改革,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變社會治理方式。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一字之差,不只是概念的轉換,更是一種全新改革理念的升華。

社會治理理念強調“權利社會”與“社會本位”,要求“政府本位”讓位于“社會本位”,要求政府與社會共治。建設“權利社會”是指政府的根本責任在于保障公民權利,并使公民享有各種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達到社群合作和社會互助的一種社會政治狀態,主要表現為:堅持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民群眾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平等和機會均等,維護公民各項基本權利,切實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培養公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促進公共參與的發展,真正體現和維護公民參與國家各項管理的基本權利,促進社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獨立發展。建設權利型社會遵循“社會本位”的邏輯,要求政府與社會共治。

“社會本位”相對于“政府本位”而言,是政府與社會關系定位和重構的未來方向。“社會本位”源于民間社會理念,民間社會理念要求從“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和轉變。民間社會理念是在應對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雙重困境中興起和產生的,面對政府失靈,即使是一個完善的政府管理體系,也難以充分滿足社會特殊需求和個性化需求,而面對市場失靈,即使是一個成熟的自由市場經濟和完善的市場體制,也難以解決一些外部性強的資源配置問題,更何況政府體制并不總是完善和有效的,市場體制也并不都是成熟的,這時,民間社會成為面對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一種解決方式。因此,政府必須劃定自己的作用邊界,使自己成為有限政府,該交給市場的就必須交給市場,而該交給社會的必須交給社會,形成政府、市場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格局。在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中,那些政府自己無法管理或管理不好的空間,應讓渡給獨立的民間社會組織進行自我管理,或者與民間社會進行共同治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治理理念是與民間社會理念相伴而生的,政府與民間社會作用邊界的劃分,要求政府與民間社會對整體社會的共同治理和合作互動,民間社會也就成為與有限政府相適應的另一方公共治理主體。

在社會治理改革中,在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中,重心必將向社會傾斜,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也將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原來政府控制和管理社會的觀念必須讓位于調控、引導、服務和整合社會的觀念,政府對社會的統治觀念必須讓位于政府與民間社會的合作治理。總之,以“社會本位”為原則,逐步培育社會的獨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樹立政府為社會服務、政府對社會進行適度干預的理念,實現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治理,才是現代社會治理應堅持的根本理念。

社會治理理念強調自治與服務,要求政府的恰當退出,要求有限政府和服務政府的建立。社會治理首先應該強調民間社會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因為從根本上說,最廣泛起作用的、維持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自動調節機制必定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社會中公民和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是維持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根本條件,如果沒有社會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公民和社會組織的一切活動都依靠國家和政府發出指令實施控制,那么,國家和政府將不堪重負,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也難于維持。從這個意義上講,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國家和政府首先應致力于促進民間社會的成長和發育,致力于提高民間社會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國家和政府培育強大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民間社會,正是社會治理改革的首要任務。

另外,在社會治理中,一方面政府需要劃定自己的作用邊界,從管不好和不該管的領域中退出,建設有限政府;另一方面,還應該將首要的職能定位在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只有為社會提供了優質的公共服務,才談得上現代意義上的社會治理。本著服務于社會,定位好政府的功能與角色,建立起有限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是達成現代社會治理的前提條件。

社會治理理念強調平等與合作,要求民間社會的成長,要求政府與民間社會的理性參與。政府與民間社會是社會治理的兩大主體,他們之間建立起平等的伙伴關系,才談得上社會治理;二者之間達成合作的最佳狀態,才稱得上社會善治。只有政府一方主體的強大,民間社會一方主體弱小,很難建立起二者平等的伙伴關系,也就談不上社會治理;或者政府與民間社會處在沖突與對抗的狀態,相互之間沒有合作,也談不上社會治理,就更談不上社會善治。

在我國,面對民間社會弱小和發育不足,如何培育和發展各類社會組織,使民間社會成長起來,將成為完善我國社會治理結構的重要載體,對于我國社會走向成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就要求政府重視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改革中的作用。無論在公共事務的管理還是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政府都應該重視社會組織和市場的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將部分相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和市場,使得社會組織、市場和公民成為合作共治的多元主體。對此,政府必須堅持積極扶持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多種方式,不僅要發揮他們在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提供中的主體作用,而且要發揮它們在相關決策和政策執行中的參與權和監督權,使民間社會在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過程中真正成長起來,體現社會治理的民主化原則。

社會治理強調參與與協商,要求恰當的參與渠道和機會,要求有效的參與途徑與方式。政府與民間社會的合作治理需要強大獨立的民間社會和有公共精神、參與精神的公民作為基礎,因此,政府對社會的管理向共同治理的轉變,決定了培養公民參與和志愿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以及促進民間社會的自主自治將成為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向和落腳點。只有充分發揮公民的參與力量,使民間社會成為社會治理的真正參與者和監督者,不斷完善公民權利對于公共權力的制約機制,才能在調動公民和民間社會參與積極性的前提下保證和增加社會治理的透明度;才能促進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平等和機會均等,切實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證公民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才能及時反映群眾意愿,引導全體社會以理性合理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等。

有了公民參與作為社會治理的基礎,仍然需要合理的參與方式和途徑作為實現社會治理的手段,而協商作為一種民主治理的方式,強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公共利益的指向下通過對話、討論、協商而達成共識,并最終形成約束各方參與主體的公共決策,從而達到社會治理的目標。從參與到協商,社會治理不僅實現了各方主體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和機會,也實現了各方主體最終的有效參與。

綜上來看,社會治理改革不可能一朝一夕完成,也不是某個或幾個政府職能部門能夠完成,它牽涉到政府職能轉型和政府體制改革,牽涉到民間社會的成長與培育,牽涉到政府與社會的理性互動與合作。唯有實現這些條件,遵循社會治理的內在邏輯,社會管理才能走向社會治理,社會建設才能達成社會善治。

[責任編輯:楊昀赟]
標簽: 理念   全新   改革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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