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后,世人和世界的目光,再次凝聚到改革這一激動人心的主題上來,因為改革事關13億多人的命運。當下,利益格局錯綜復雜,思想意識多元交叉,社會層級相互瓜葛,推動改革的阻力和困難可想而知,加之人們對改革本身認識上的缺陷,什么是改革?怎么改革?改革什么內容?社會上對這些基本問題含糊不清。在《決定》對頂層設計和宏觀改革方向明確的前提下,有必要對改革的邏輯圖線進行清厘,這種清厘本質上是對改革的一種理論和實踐概括,但卻是實現改革可操作性的一次探索。
一、深化改革開放的三個“限制性自由”前提
中央多次強調“改革膽子要大,步子要穩。”改革是為了推動社會向現代化轉型,使社會管理水平有明顯提高,使社會秩序更加和諧,使人民生活更加安全、公平、幸福。改革開放不能成為利益紛爭、社會分化、矛盾沖突的導火索。要實現改革開放有序推進、人民共享的目標,必須有一個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識,堅定不允許動搖的共識,這是深化改革開放的前提。同時,深化改革開放必須把生產更多財富、推動生產力發展放在首要位置,其中核心是社會成員的觀念和行為上的自由。筆者把限制性共識和以人為本的自由拙稱為“限制性自由”。
(一)堅持黨對改革開放事業的領導。《決定》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不折不扣地執行中央決策部署,這不僅取決于黨的先進性,更在于中國特殊的國情和使命使然。維護中央權威,就要以長遠和全局眼光,看待利益格局調整,以奉獻和犧牲精神,處理地方與中央、個人與組織利益關系。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要求,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深化干部選拔、使用和教育制度改革,確保干部隊伍政治素養好、工作能力強、大局意識突出,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更好的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事業,才能在追求社會解放、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自由自主的新征程中,取得更大的成績。
(二)堅持對成長性“原罪”不追溯原則。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建設現代社會國家,必須在全社會提倡弘揚寬容與和解,這不是什么新鮮的事物,更不是時令性的一種說詞,但卻是現今社會十分稀缺、彌足珍貴的一種價值。回顧我國改革開放和探索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就會發現,無論是個人,還是某一特殊群體,其追求財富、參與社會活動具有很深的階層階級烙印,或者具有一種憤憤不平的壓抑情緒。改革開放初期,在“黑白貓論”思想指導下,在國家嘗試探索建立一種公平公正科學的創造財富與分配財富過程中,客觀上形成了鼓勵縱容快富暴富的寬容政策環境。全國工商聯研究室主任陳永杰曾指出,“由于私人經濟在最初發展時是處于受限制,甚至是禁止的非合法合規狀態,當時私人經濟的出現都或多或少存在著一些違反或沖破當時的法律、政策、規章甚至道德的行為。私人企業‘第一桶金’的獲得是非正規、非規范甚至是非法行為,后來被社會一些人稱之為個體私營經濟的‘原罪’”。一些國有壟斷企業,更是依靠壟斷地位和國家政策扶持,迅速積聚起來驚人的財富,國有企業管理層以及員工享受了超出國情的福利待遇,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步正發曾撰文指出“國有壟斷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平均水平的2-3倍,如果在考慮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及工作外的灰色收入,實際收入差距可能高達5-10倍”。除了經濟,在政治及其他社會領域,依靠轉型過程中的漏洞和傾斜性政策,獲得與其勞動不相稱待遇的人比比皆是。對以上種種不被社會大眾認可的利益的反感和不滿,正是催生深化改革開放的動力之一,但改革決不是“殺富濟貧”,決不是“巧取豪奪”,決不是依靠某種強制力量,實現利益的再分配、三次分配或者是4次分配,改革是社會機能的修復和重建,是社會毒素和各種矛盾、風險的清除。對社會發展進步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原罪”性質問題,社會應有普遍寬恕的認識。
(三)堅持行動自由的事后責任承擔。新中國成立之初,由于各種資源都比較短缺,社會因爭奪資源而滋生矛盾和沖突的風險很大,建立一種與社會資源現狀相適應的計劃經濟體制具有客觀必然性,這與社會主義制度特質和蘇聯模式的影響形成了合力。與計劃經濟相協調的傳統的控制型社會就應運而生,它的邏輯是現有秩序,才有合理的分配。所以所有社會成員的行動,是提前設定在一個大集體環境里的,社會個體行動的對錯與否,不取決行動本身的性質和意義,而是社會大集體的規則和利益,由于集體的活動原則和規則是提前制定出來的,所以不需要依據個體行為結果及影響,就可以判定一個個體要不要對其行為承擔責任。市場經濟是鼓勵更有效創造社會財富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它本身是生產力發展的體現,是建立在社會商品相對富足基礎上的。就我國的國情和實際來分析,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社會和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的特色市場經濟社會,從結構和內涵上已經夯實了社會管理基礎,而且過分嚴格和教條的社會管控體系,已經暴露出諸多社會問題,例如戶籍制度與城市化、城鎮化的矛盾,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國家、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與土地作為在市場上自由交換的一種資源之間的不適應等等。以行動事后責任原則,研判時下的很多政策,都不通事理和情理,以至于很多事情不得不違背它的初衷,以迎合預先設定的管理規定,以做生意交稅為例,繳稅的數量應該依據買賣完成后的收益定,而不是注冊登記時就得掏錢。總上,建立一種非集體性和非預期限制設定的社會管理體制的時代已經呼之欲出,在市場經濟時代,判斷一個主體行動的依據應該是行為之后產生的影響,而且影響必須由特定的社會成員提出來,這種影響的好與壞、利與弊,應由特定唯一的部門依據上升到國家層面的一種共識——法律,來做出公開透明的判斷。依據人的行為后果裁定行動主體責任,不僅可以調動社會成員參與社會各種類型活動熱情,而且可以推動人的內心自在自主意識的形成,健全完善的人格和人與人間的調處機能,從而減少社會死板苛刻的條文,預防權力尋租產生的腐敗。
二、確保社會成員最大限度的行動自由
(一)自由之夢與自由之絆。行動自由是人類社會一直追求的夢想,探索宇宙空間和海洋世界的行動就是最好的例證,所謂的自由無非是超越時間和空間限制的能力。行動自由便利人們參與社會活動,是人成為社會和市場要素的前提,行動自由有利于激發社會成員創造財富。行動自由是人的情感的一種基本需求,最大限度的行動自由,可以滿足人們對家庭、朋友情感寄托,是解決家庭分居分離的基本條件。當今社會妨礙自由行動的人為因素、體制因素很多,比如行政區劃、戶籍制度以及其他管制性管理。一個特定的社會之所以要通過若干的程序設定,限制社會個體盲目無序流動,主要是出于社會管理和公共利益需要。僵化和死板的管理已經與改革開放的社會潮流相違背,暴露出嚴重弊端,由于自由流動是本能,人們為了實現最大限度自由,必然通過種種手段去沖破設定的舊程序,舊程序對個體行動的積極性和社會活力束縛很大,同時在社會成員沖擊限制性管理程序的過程中會滋生大量腐敗。
(二)寬松的法律保護自由行動。一個自由行動的社會,必須有自由行動最大限度基礎上的松寬的法律。法律是保障人口自由流動的護身符。盡管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或者說只有對共識性的社會規范——法律的遵守,才能有更真實更有保障的自由。法律是怎么形成的呢?當然,關于法律的定義有很多,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角度,它可以有無數種解釋,但無論何種解釋法律,它都擺脫不了利益糾葛,所以法律在本質上是,對涉及他人或者是公共利益的行為做出的強制性規范,法律的核心是調節交叉的利益,人與人之間的,或者是人與集體之間的。法律效力和個體行動自由博弈的結果是,個體以最大限度的單獨行動,換取最大的個人利益,這在本質上鼓勵了探索和創新,而不是通過與社會或他人發生特定法律關系,獲得交叉的利益。建立在個體最大自由限度基礎上的法律,才是社會必需的規范,它的強制力才有足夠的保障。
(三)小而被動的政府決定自由行動限度。一個現代社會具有很多制度性架構,其中最基礎、最重要的內容,是通過法律,明確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界限,從而界定政府職能范圍,規定社會成員活動權利,使政府包袱減輕、腐敗現象減少,最大程度調動社會成員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他的活動邏輯和法律使用程序是這樣的:一是社會成員行動自由,盡管這里的自由是有限制前提的,但是除了少數幾種明確規定的限制外,他可以從事一切想要從事的活動,不需要申請和審批,他只對行為后果負責,上繳一定比例的實際收益,或者以人身自由為代價;二是社會成員承擔行動后果的起因,必須是他人或特定的代表國家的公訴機構提出責任承擔請求,而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主動執行,責任追求權歸于社會,使法律處于后置被動地位是法律精神的要求;三是判斷社會成員行為是否違法,不能簡單地以經濟利益為依據,按照“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氣和胸懷,跳出條條框框限制,克服部門利益掣肘”的要求,把公共利益和民族前途放在首位。
三、政府瘦身與社會強身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全黨全社會樹立關于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正確觀念,這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抑制消極腐敗現象。”深化改革開放,必須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前提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當務之急是界定政府界限,把政府多管的、不該管讓出去,交給市場,還給社會,這也是把權力關進籠子的必然之舉。
(一)日益膨脹、不知浪費的政府要不得。當前一個普遍的、不容否認的事實是,政府太大太強,而且有迅速膨脹的趨勢,誰也搞不清楚是因為工作太多,造成人手不夠,還是因為機構膨脹人員增加,導致了工作內容的擴展和蔓延。隨著社會事務的日益復雜化,需要增加一定數量的人員,這是客觀規律,特別是需要更多的專業人員,以應對更多更緊急的突發事件,但是隨著社會管理的專業化程度提升和現代管理技術手段的應用,降低從事管理人員數量也復合客觀實際。現實卻不是這樣,所有有利、有用、有效的因素組合在一起,得到是一個最壞的結果,到處是人手不夠用,時時是做不完的工作。以簡單邏輯思考,試想所有這些工作如果不用政府去做,沒有人去重復做,社會不是仍然照常運轉嗎?這么詭異的管理現象,這顯然與精簡機構的改革思維不符,更有違于大社會小政府的現代社會常識,這究竟是如何造成的?根本上是由于政府界限不明確,政府工作錯位、越位現象并沒有得到根本扭轉,政府強壯,社會則弱小。
(二)社會強身必須落實人員最大限度行動自由。社會是有生命力的,她有一個完整的機體,政府是其中的一個器官,它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代替其他全部社會器官。在眾多的社會器官中,全體成員才是它們和整個社會機體的血液,社會人員最大限度自由行動,而且是復合社會自然規律的有序行動,才可以確保不斷增強社會活力。一個事實是,大政府往往會忽視社會機體和社會成員本身的糾錯、創生、調節功能,服務的工作做過了頭,成了代辦和越位,結果是壓抑社會生命力。就像家長培養孩子,最大限度地放開手,讓孩子自己去體驗成長,絕對比把他關在家長營造的“安全”環境里更利于孩子身心。按照有條件的自由行動,政府嚴格依法不干預、社會主體事后依法承擔責任原則,不斷壯大社會機體,激發社會機能和活力。社會有活力,有創造力,人民有理性和自覺自主意識,政府只能作為一個正常機構存在,而不是全能政府存在。細細想想,參加社會活動,不論是掙私利,還是謀公益,那一事沒有政府干預呢!可以不夸張地說,在任何一個城市的大街小巷,隨意做些正經事,不犯法,不擾民,也立刻引來政府部門的“干預”。
當前,落實改革開放政策,一方面依靠經濟理論、社會知識和方針、政策,另一方面還要憑借常識、情感、良知和責任心。簡單的直接的自下而上的邏輯,有時候會到達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