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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必須最大限度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一系列新觀點。《決定》特別強調,要“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社會各方面參與,其中重要的一方就是社會組織。為此,必須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

 一、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社會組織發展、規范社會組織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1986年6月,國家民政部原先主管社會團體的“社團管理司”更名為“民間組織局”,社會組織取得了合法性。同年,國務院頒布了修訂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間非企業單位管理條例》,確立了民政部門主管登記、黨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的“分組登記、雙重管理”模式。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首次使用了“社會組織”的概念。2011年3月,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首次專設一章,就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并從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和加強社會組織監管兩個方面,對“十二五”期間我國社會組織建設的目標作出規劃。近年來,我國社會組織得到快速發展,初步形成了門類齊全、層次不同、覆蓋廣泛的社會組織體系。截止到2011年底,我國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達45.7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5.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5.2萬個,基金會2510個。此外,經過地方民政部門備案的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組織還有20多萬個。

社會組織在政府和社會、政府和企業之間搭建了一個交流、對話與合作的平臺,它們在履行政府賦予的行業管理職能,加強行業自律,解決貿易糾紛,發展教育科學和文化衛生事業,保護生態,扶貧濟困,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首先,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與橋梁,黨和政府可以通過社會組織與人民群眾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我國有許多群眾是社會組織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他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是我們黨執政必須團結和依靠的重要力量。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就是群眾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有助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其次,社會組織是政府職能轉移的載體。社會組織不同于政府,不具備政府的職能,但它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應當起的作用。由社會組織來承擔“無限政府”所不應承擔的職能,有利于把“直接政府”變成“間接政府”。而“間接政府”的形成,有利于發揮廣大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是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關系。再次,社會組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一個和諧社會,離不開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引導得好,發展得好,有利于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推進民主政治,有利于弘揚先進文化,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從這個意義上看,重視社會組織的發展,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是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的重要保證,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穩步發展,整體質量明顯提高。有的社會組織,切實履行政府賦予的部分微觀和行業協調管理的職能,維護企業權益,建立從業規范,促進公平競爭,加強行業自律,解決貿易糾紛,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也為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創造了條件;有的社會組織集中了一批優秀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在繁榮文化,發展教育,保護生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體育衛生事業方面奉獻聰明才智,建功立業,促進了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有的社會組織樂善好施,扶貧濟困,助殘敬老,積極參與社會福利和災害救援,維護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推進了各類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的社會組織深入基層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活動,廣泛了解群眾的要求和愿望,積極向黨和政府提出意見與建議,調解社會矛盾,促進人際和諧,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推動了民主法制建設;有的社會組織采取多樣化的手段和靈活的機制,利用社會資源,擴大社會服務領域,拓展了就業和再就業渠道,適應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不同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有的社會組織活躍在農村經濟領域,開展技術服務和產供銷服務,幫助農民增產致富,維護農民利益,促進了“三農”問題的解決;有的社會組織在政府指導下積極開展境外民間合作與交流,引進港澳臺和國外資金、技術、管理經驗,開展經濟與文化交流,在港澳臺事務和一些國際事務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必須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提供社會服務。

1、加快實施政社分開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不少民間組織的行政化傾向比較嚴重,有的行業協會甚至被描述為“戴市場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業的轎子、收企業的銀子、供官員兼職的位子”。許多社會組織本來就是政府主辦的,即使不是政府主辦的,也受到政府行政權力的過多干預,政社不分,管辦一體,責任不清,使社會組織的民間性、自治性和獨立性很弱,失去其獨立發展的條件。因此,必須加快實施政社分開,特別是要厘清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行政機關要將適合行業協會商品行使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要去除行政色彩,真正回歸民間。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就曾提出,要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引入競爭機制,探索一業多會,以改變行業協會商會的行政化傾向,增強其自主性和活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更明確地提出,要“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要“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

2、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長期來,我國政府承擔著全能型政府的角色,政府承攬了許多不應該承擔也承擔不好的職能。面對大量的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需求,政府必須轉變職能,把社會微觀治理和服務的一些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向社會組織開放更多的公共領域和公共資源,從而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從而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這就必須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機制,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要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凡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都可以通過競爭性選擇方式交給社會組織來承擔。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教育、醫療、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和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估機制,對購買服務的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3、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

在國際社會,志愿服務源于對戰爭的人道主義援助,它為人類的和平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和平年代,志愿服務在幫助弱者、消除貧困、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秩序和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在溝通政府與民眾的關系、彌補政府和市場的缺失等方面等也發揮了重要的“第三只手”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最早的志愿者來自聯合國志愿人員組織。當時聯合國志愿人員組織派遣了地理、環境、衛生、計算機和語言等領域的志愿者來我國工作。后來國外的其他組織也陸續派遣志愿者到我國來。上世紀80年代后期,在社區服務領域產生了我國最早的志愿者,并逐步建立起社區志愿者組織。上世紀90年代初期,另一支志愿者隊伍在共青團系統中形成,并出現了全國性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在2008年奧運會的推動下,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迅猛發展,產生了一批如西部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團、扶貧接力、環境保護、海外志愿者、紅十字志愿者、應急救援志愿者、亞運志愿者、奧運志愿者等精品項目,既發揮傳統志愿服務項目的優勢,又與時俱進,不斷開拓志愿服務項目的新領域。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相較而言,社會服務領域的改革進展則相對緩慢。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告訴我們,當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許多社會問題,這些問題是政府和市場都不可能全部解決或解決不好的,解決這些問題的一條有效途徑就是大力發展志愿組織。

4、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四類社會組織

在各類社會組織中,要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

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必然產物,是市場經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建立相應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它既是企業走向市場的向導,也是企業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者,已成為政府、企業、市場之間聯系的紐帶和橋梁。現在,發達國家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比較完善,許多原來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轉由它們自律管理,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筑等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對其行業組織內的從業人員的資格、資質認定,發生問題的處理等,由這些組織自己承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將逐步從大量具體、瑣碎、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由此出現一個“缺位”的問題,而建立和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就是解決政府缺位問題的有效方式,它可以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從而推動經濟的健康發展。

與此同時,必須大力發展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前置審批的以外,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申請登記。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登記、備案、年檢、執法和組織第三方評估等職能,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相關部門負責財務稅收、信貸融資、社會保障、查處違法違規活動、審計等管理。

 三、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

在社會治理中,必須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要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體系,完善雙重管理體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形成推進社會組織發展的整體合力。要加強對申請登記社會組織的審核把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復查登記,防止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有害組織披上合法外衣。要加大對非法社會組織及社會組織非法活動的打擊力度,一經發現,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要建立健全社團的監管機制,形成責任明確、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局面,確保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要加強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自身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推進政務公開,完善信息網絡,依法維護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要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增加管理人員,充實管理力量,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建立起社會組織的評估體系,通過明確可比的評估指標和完善的評估體系以及與之配套的獎懲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激勵和監督。

在社會組織的管理方面,尤其要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開展活動,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并尊重我國的風俗習慣。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我國經濟、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保、慈善等領域開展活動。沒有設立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開展活動,必須與符合條件的境內法人單位,以合作項目的形式進行,合作項目應由境內法人單位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同級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開展合作項目,不得附加政治、宗教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條件。

[責任編輯:趙斯昕]
標簽: 社會   限度   體制   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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