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新觀點新要求新部署。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貫徹落實全會精神,堅定不移地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
一、充分認識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大意義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又一項最新成果,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認識和把握的又一個新飛躍,實現了我國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點
堅持人民是歷史創造者,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是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基本原理,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同其他一切政黨的根本區別之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的組成部分,社會治理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中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積極投身社會治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等。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堅持了社會治理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體現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覺。
(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社會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方面進行了不懈探索,對社會建設內涵和要求的認識越來越明晰、把握越來越準確、運用越來越科學,在不斷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同時,經歷了從加強社會管理到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從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到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逐步深化過程。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和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激發社會活力,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社會管理、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城鄉社區治理和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的新要求,這是我們黨深入分析發展階段性特征得出的新結論、引領社會進步的新標志,回應了時代新課題和人民新期待,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新升華。
(三)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張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黨的十八大提出了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和開創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把黨的這些主張貫徹落實到社會治理中,就必須堅持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協作、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形成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合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加;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等。這些部署安排,要求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中繼續堅持政府主導、注重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社會責任,充分體現了黨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張。
二、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社會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行為。要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從傳統的社會管理轉向時代發展要求的社會治理,努力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上取得成效。
(一)發揮政府治理的主導作用
強化政府研判社會發展趨勢、編制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制訂社會政策法規和統籌社會治理方面的制度性設計、全局性事項管理等職能,發揮好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推進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釋放改革紅利,凡社會能辦好的盡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各級政府應完善社會治理考核機制和指標體系,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舉措到位,履行已明確的社會治理職責,落實已出臺的社會治理政策措施,完成已提出的社會治理目標任務。
(二)增強社會自我調節功能
加強全民思想道德建設,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自覺維護社會秩序。依托工會、共青團組織、婦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平等對話、相互協商、彼此談判、規勸疏導,化解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推進以行業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為基本內容的社會規范建設,充分發揮社會規范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保障群眾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過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符合社會共同行為準則。
(三)深化居民自治
深入貫徹居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實踐,以村務公開、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居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引導居民參加社會組織活動,動員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鼓勵和支持居民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待撫恤、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消費維權等工作,依法保證居民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積極適應新形勢、順應居民新期待,完善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拓寬居民參加社會治理的范圍和途徑,豐富居民參加社會治理的內容和形式,讓居民能夠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揮居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促進政府治理與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三、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激發社會活力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托。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加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對于激發社會活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凡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都可以通過競爭性選擇方式交給社會組織承擔。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登記成立的企業和機構。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實行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
目前,我國社會組織既培育發展不足又規范管理不夠,需要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前置審批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這四類社會組織監督管理上,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登記、備案、年檢、監督、執法和組織第三方評估等職能,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相關部門負責財務稅收、信貸融資、社會保障、查處違法違規活動、審計等管理。
(三)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
目前,一些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向明顯,政社不分、管辦一體、責任不清,需要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要厘清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行政機關將適合行業協會商會行使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要除去行政色彩,真正回歸民間。行業協會商會必須設立獨立賬號,資產不明晰的要限期完成劃分。
(四)依法引導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活動,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尊重我國風俗習慣。境外非政府組織可在我國經濟、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保、慈善等領域開展活動。未設立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活動,必須與符合條件的境內法人單位以合作項目形式進行,合作項目應由境內法人單位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同級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合作項目,不得附加政治、宗教或者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條件。
四、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
社會治理要以大力發展經濟、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治本之策,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和問題,同時,必須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得到及時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轉化。
(一)暢通訴求表達機制
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新聞傳媒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暢通和拓寬群眾訴求表達渠道,依法按照政策及時妥善處理群眾的合理訴求,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制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二)建立心理干預機制
廣泛宣傳普及個人心理健康知識,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防范和降低社會風險。健全個人心理醫療服務體系,規范發展個人心理服務專業機構,開展個人心理咨詢、疏導、調節、治療等服務。對因生活和工作等受到挫折而缺乏信仰、對生活失去希望的個人給予更多關注,有針對性開展疏導、幫助、教育,使其重振生活信心、避免走向極端。加強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開展專項社會關愛行動,對流浪兒童、精神病人、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者、吸毒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進行專業心理疏導和矯治,幫助他們修復社會功能、回歸社會。
(三)完善矛盾調處機制
健全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樓門院(小組)四級縱向人民調解網絡,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完善司法調解格局、把調解優先的原則貫穿到執法辦案工作中去,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的作用,形成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機制,及時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四)健全群眾權益保障機制
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公眾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健全民主決策程序,凡是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影響面廣或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對大多數群眾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項緩出臺或不出臺,防止因決策不當而損害群眾利益。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解決土地征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勞動關系、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維護好群眾的切身利益。
五、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公共安全事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社會治安防控等為基本內容的公共安全體系,是社會治理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
強化政府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對食品藥品安全實施有效的統一監管。落實企業在食品藥品安全中的主體責任,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標準體系,提高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科學化水平,建立食品藥品質量追溯制度,實現從生產源頭到終端消費的全程嚴格監管。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多渠道投訴舉報和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依法懲治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活動。
(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技術服務,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支撐能力和應急救援水平。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實行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和整改評價制度,嚴格查處非法違法或違規違章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深化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消防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和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專項治理,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強從業人員特別是高危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三)健全防災減災救災機制
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救災工作原則,落實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完善救災準備、應急救助、災后救助、恢復重建相銜接的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儲備、調運、接收、發放、回收相銜接的救災物資應急調度體系,健全以搶險、搜救、救護、救助、捐贈為基本內容的救災應急社會動員機制。堅持災前預防與應急處置并重,推進常態減災與非常態救災結合,完善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分工合作的防災減災救災機制,形成有效應對自然災害的強大合力。
(四)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以社會化、網絡化、信息化為重點,健全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結合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堅持發揮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防控中的主導作用,創新特業管理、戶籍管理、交通管理、巡邏管控等執法方式,加強重點地區、重點場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嚴密防控和懲治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注重發揮城鄉社區在社會治安防控中的基礎作用,推進平安社區建設,組織治安積極分子、保安、志愿者、居民等力量開展群防群治,集民智于治安,化民力為警力,形成人人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局面,筑牢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