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反映了我們黨對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深化。財政是政府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是政府更好發揮作用的具體體現,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首先實現財政體制的現代化。
當前我國財稅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政府財政支出的公共性不夠,財政資金供給中存在“越位”與“缺位”并存的現象。財政支出是政府活動范圍和方向在經濟上的反映,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政府與市場的分工與作用范圍沒有界定清楚,政府財政存在“越位”與“缺位”并存的現象。同時,財政供養負擔過重,行政性財政支出比重過大,財政支出管理職能弱化,管理方法落后,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低下。
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學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不夠,沒有涵蓋政府的所有收支,預算管理偏重放在收入管理和當期管理,對支出管理、政策績效以及長期的動態管理重視不夠。
稅收制度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改革、轉型的新形勢、新要求,特別是在解決產能過剩、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保護方面功能較弱,稅收優惠過多過濫,不利于公平競爭和統一市場環境建設。
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規范等問題,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專項轉移項目過多,資金分散,對地方常有配套要求,不利于建設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必須做好幾個重點工作
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來界定政府財政配置資源的范圍。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要劃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凡是市場能發揮作用的,政府要簡政放權,不要去干預;凡是市場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政府應當主動補位,管到位,管出水平。財政應主動地根據這些要求,來進行資源配置相應調整,退出“越位”,彌補“缺位”,把財政資源更多更好地配置到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上來。
改進財政預算管理制度。預算制度是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縱觀現代各國的預算管理模式的演進,以“新績效預算管理”為方向的預算改革,明顯存在以下趨勢:一是從投入導向預算轉變為結果導向預算;二是具有使命感的預算;三是從年度預算轉向年度預算與中長期預算相結合;四是注重公民參與的預算。
預算改革要順應發展的潮流,做好以下改革:一是改進年度預算控制方式。審核預算的重點由財政收支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二是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年度預算審核重點由收支平衡轉到支出政策上,收入預算從任務改為預期,預算確定的收支平衡狀態在執行中有可能被打破。為確保財政的可持續,就要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一方面是建立跨年度彌補超預算赤字的機制,另一方面是建立中長期重大事項科學論證的機制,對一些重大項目不能一年一定政策,要有長遠考慮,通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強化其對年度預算的約束性,增強財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財政可持續性。三是實施全面規范的預算公開。現在的預算公開更多的是財政收支情況的報賬,簡單公開賬目。以后預算將更多地推進政策公開,增強預算的透明度,讓公眾更好地了解預算。四是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GDP掛鉤事項,切實增強財政投入的針對性、有效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繼續把這些領域作為重點予以優先安排,確保這些領域事業發展的正常投入。
完善稅收制度。根據《決定》要求,今后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是根據“五位一體”總布局、總要求,改革稅收制度,優化稅制結構,推進依法治稅,理順國家與企業、個人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在保持宏觀稅負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分配、促進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的職能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奠定更具適應性、有效性的稅制基礎。
深化稅制改革的具體內容是:一是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建立符合產業發展規律、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消除重復征稅問題。二是調整消費稅制度征收范圍、環節、稅率,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三是加快房產稅立法和改革步伐,減少房產建設和交易環節稅費,清費立稅,提高保有環節的稅收。四是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推動資源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發揮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五是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六是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特別是征管職能劃分,充分發揮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七是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管理。
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逐步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實際上是涉及一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問題。首先,應明確事權劃分,明確哪些是中央事權并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哪些是地方事權并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哪些是中央委托地方事權。其次,要按照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要求,在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共事務的受益范圍、信息的復雜性和不對稱性以及激勵相容性,合理劃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適度加強中央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減少委托事務,中央和地方按規定分擔支出責任。再次,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一方面是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穩定增長機制。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重點增加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中央出臺減收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另一方面是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歸并重復交叉的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規模,對保留的專項進行甄別,屬于地方事務且數額相對固定的項目,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時清理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最后,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