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一系列新觀點,做出了新的戰略部署。
社會轉型要求改進社會治理方式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城市逐步建立了以“單位制”為主、以基層地區管理為輔的社會管理體制。國家通過單位這一組織形式管理職工,通過街道、居委會管理社會閑散人員、民政救濟和社會優撫對象等,從而實現對城市全體社會成員的控制和整合,達到社會穩定和鞏固政權的目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單位制”對于當時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的運作,對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實施,對于整個社會秩序的整合,發揮了重要的功能。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的變遷,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使得“單位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給社會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一方面,社會管理出現了空位現象。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戶籍制度逐步松動,舊的勞動用工制度被打破,社會流動速度明顯加快,大量人員逐漸游離于原有單位系統之外,成為所謂“體制外人員”。體制外人員的主要活動大都在現有社會管理體制的調控范圍之外。這種管不到也管不住的現象,成為社會管理的“盲點”。另一方面,社會管理職能卻出現了缺位的現象。面對社會成員由“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和大量體制外人員的形成,政府不能再用過去高度集中的權力體制管理社會事務和控制社會成員。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社會組織體系發育不成熟,難以全面承擔中介和管理職能。這一矛盾的結果,造成部分社會管理職能出現“真空”現象,即政府不應繼續承擔但社會又無力接納這些職能,因而很容易出現社會無序乃至混亂現象,導致社會管理危機。
單位制的瓦解,必然要求構建新的社會管理格局,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創新社會治理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社會治理和社會服務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創新社會治理,必須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提供社會服務。
第一,加快實施政社分開。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不少民間組織行政化傾向比較嚴重。必須加快實施政社分開,特別是要厘清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行政機關要將適合行業協會商會行使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要去除行政色彩,真正回歸民間。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要“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
第二,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扮演著全能型政府的角色,承攬了許多不應該承擔也承擔不好的職能。面對大量的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需求,政府必須轉變職能,把社會微觀治理和服務的一些職能交給社會組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這就必須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機制,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地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凡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都可以通過競爭性選擇方式交給社會組織來承擔。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教育、醫療、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
第三,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在溝通政府與民眾的關系、彌補政府和市場的缺失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第三只手”的作用。相較經濟社會迅速發展而言,我國社會服務領域的改革進展則相對緩慢。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當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許多社會問題,這些問題是政府和市場都不可能全部解決或解決不好的,解決這些問題的一條有效途徑就是大力發展志愿組織。
第四,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尤其是培育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現在,發達國家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比較完善,許多原來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轉由它們自律管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將逐步從大量具體、瑣碎、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由此出現一個“缺位”的問題,而建立和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就是解決政府缺位問題的有效形式。
創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面對大量而復雜的社會矛盾,特別是利益矛盾,我們要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增進社會和諧。
第一,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大量和頻發的社會矛盾中,一些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實施往往成為觸發群體性事件的誘因。重大決策,包括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會管理措施以及建設規劃的出臺;重大項目,包括基礎設施項目、公益性項目、工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重大事項,包括影響大、涉眾廣、情況復雜的大型活動等三大領域引發的社會矛盾呈高發態勢。為此,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都強調,“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要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公眾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健全民主決策程序,凡是同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影響面廣或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對大多數群眾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項要暫緩出臺或不出臺,防止因決策不當損害群眾利益。
第二,建立順暢有序的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一要建立順暢有序的訴求表達機制,為各利益主體提供充分的表達利益訴求的制度性平臺,使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能夠通過正當的、規范的渠道進入公共決策過程中。從當前來講,應該進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民意調查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聽證會制度、協商談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等,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暢通和拓寬群眾訴求表達渠道。要改革信訪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二要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預機制。建立心理干預機制,這是在我們黨的重要文獻中第一次提出。通過心理干預,使處于心理危機狀態的個人能夠及時得到適當的心理援助,從而盡快擺脫心理危機。通過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防范和降低心理危機引發的社會風險。通過健全個人心理醫療服務體系,開展個人心理咨詢、疏導、調節、治療服務。通過開展專項社會關愛行動,對精神病人、艾滋病人、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進行專業心理疏導和矯治,幫助他們回歸社會。三要完善矛盾調處機制,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社會矛盾,特別是利益矛盾。從當前來講,尤其要“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四要健全群眾權益保障機制。在當前,尤其要解決好土地征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勞動工資、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切實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群眾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