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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軍:突發(fā)事件的短長危機

在應對社會矛盾特別是突發(fā)事件時,各地通常對于眼前可能引發(fā)的危機給予高度重視,而對于一段時間后才發(fā)生的損害全局和戰(zhàn)略利益的長遠危機,要么完全沒有意識到,要么抱持“顧不了那么多,過了今天這關再說”或者“我的任期不出事就行,我走后哪怕洪水滔天也不關我事”的心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突發(fā)事件”被壓下之日,就是更加廣泛的危機開始萌發(fā)之時。由于實踐中“突發(fā)事件”應對時的“短期行為”屢見不鮮并日趨嚴重,因而,“突發(fā)事件”應對不當所可能導致的危機已成為我國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認真對待的重大現(xiàn)實問題之一。

把講政治、講大局與講法治割裂開來,以講政治、講大局為名,不依法辦事,實際上是以一時、一地的“小局”破壞了國家通過法律法規(guī)確認的“大局”。一些地方學習的時候講法治,辦事的時候講“政治”,實質上就是搞人治和個人專斷。我國社會有很深的“清官”情節(jié)以及政治負責官員(一把手)辦案的傳統(tǒng),傳承其中的有益成分沒有什么不好。但時代畢竟不同了,在化解社會矛盾、處理突發(fā)事件時,確立并維護法律的尊嚴以及“法治機制”的權威比樹立官員個人的“清官”形象更重要,也更可靠。

把維護法律權威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割裂開來,在法律之外講公平正義,使得“法律”與“公平正義”二元化,公平正義在一些場合變成無視法律權威,不依法辦事的借口。脫離法律講公平正義,這樣的公平正義講得越多,法律的權威就越低;法律權威越低,就越難找到化解矛盾雙方分歧的共同點與突破口。

實踐中一些部門和個人把追求法律實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嚴格依法辦事對立起來,以一時一地的政治效應和社會效應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依據(jù),而把法律規(guī)定晾在一邊。法律實施者“不食人間煙火”,在適用法律時“書呆子氣”太濃,人為割斷法律規(guī)范與社會之間聯(lián)系,固然不對。但以“機會主義”的態(tài)度對待法律,不把法律權威放在眼里,這就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如錯誤理解執(zhí)法為民、司法為民的政治和法治原則,片面地把當事人是否滿意等同于人民群眾是否滿意,把司法以及其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評價標準簡單化。如簡單地認為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比以判決方式結案更能體現(xiàn)司法為民的原則;簡單地以案件的調解率以及當事人是否信訪作為衡量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主要標準,甚至實行“一票否決”。這些簡單化的要求也許出發(fā)點是好的,但無形中使“案結事了”成為司法機關追求的首要目標,其捍衛(wèi)法律尊嚴的崇高使命被降到次要地位。為什么實踐中會出現(xiàn)“越鬧越有理”、“越鬧越有利”的現(xiàn)象?為什么“花錢買平安”的做法能夠大行其道?個中原因很值得我們深思。

那些引起較為嚴重后果和社會較大關注、成為一時輿論熱點的群體性事件和突發(fā)性事件充其量不過是屬于社會的短期危機,對于這類危機,我們當然不能掉以輕心。但是,在短期危機背后暗流涌動的“長期危機”才是真正可怕的危機,需要下大力氣予以防范和治理。短期危機看得見、摸得著,與危機處理者的利害關系比較直接,因而容易得到真正的重視,而“長期危機”隱藏在具體表象的背后,與特定危機處理者的利害關系往往不那么直接,因而易于陷入“口頭重視、實際輕視”的困境。在處理突發(fā)事件時,只看到短期危機而忽視“長期危機”的存在,固然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但更為嚴重和更需要嚴加防范與制止的是以催生和加劇“長期危機”的代價換取“短期危機”的一時消除或緩解。從這個意義上講,高度重視“長期危機”的防范和治理,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短長   突發(fā)事件   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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