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內,中國應該不會出現資不抵債與破產清算的風險,但債務的流動性風險、資產錯配風險依然需要高度重視,在此,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私人部門等幾個方面提出一些建議。
首先,中央政府不能再通過超發貨幣、用隱性的通貨膨脹稅來加以化解未來可能的債務風險,再用此法可能會將債務風險傳遞為匯率風險。因為,無論是人民幣的絕對發行量(廣義貨幣發行量M2),還是相對發行量(馬歇爾K值)在全球所有主要經濟體中都是高居榜首,人民幣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匯率風險。此法乃是飲鴆止渴之舉,同時也是對全社會財富的侵蝕。中央政府應明確地方政府的償債主體責任,不能大包大攬;在逐一調查厘清真實債務和地方政府已盡全力的基礎上,通過中央政府建立償債基金作為一種補充,其目的是緩解部分地區的流動性短缺出現的信用違約,為地方政府逐漸彌補資金缺口“購買時間”。與此同時,必須硬化地方政府的預算約束機制;償債基金的使用不能無償,需計算相應的成本。
而且,應及時控制債務存量水平并使其透明化,就目前的債務規模而言,盡管有較大的利息及本金償付壓力,但總體而言,地方政府尚有足夠的資產和資源用于償還債務。隨著經濟的平穩增長,通過“政府-企業-居民”三部門體內循環,實現地方政府的退出和居民部門的進入,其債務風險還是可以得到化解,但斷然不可再大幅增加負債。鑒于地方政府融資方式的多樣化及隱蔽化,債務總額的透明化是控制地方債務規模的必要條件。中央政府可建立一些類似于“債務總額/GDP”、“債務總額/一般預算收入”的剛性量化指標,通過法律法規要求地方政府公布各類債務,同時還必須對地方債務形成剛性市場約束機制。
第二,地方政府不能一直過無約束的“好日子”,一定需要削減支出,降低效益低下的各類投資,在覆蓋未來利息支出的同時,逐步降低債務存量水平。引進社會資金,進行債務重組,實行公私合作模式是一個重要的解決路徑。一方面,過去幾年以來,“國進民退”現象非常明顯,政府和國有企業通過借貸主導大規模的投資,大量民間投資被擠出,但事實已經證明這種方式效率非常低下,未來必須將民間資金有效地引導到實體經濟中來,借以提高實體經濟不斷下滑的全要素生產率。另一方面,當前整個經濟已經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而在“債權-債務”結構中,政府和企業部門是債務人,居民部門是債權人,只有通過資產剝離重組、引入社會資本,將“債權-債務”結構轉換為股權結構,才能有效降低整個經濟體的債務包袱,重新輕裝上路。
另外,國外一些有效的償債創新也可以借鑒。例如,對債務負擔嚴重的地方政府來說,可借鑒意大利政府近年應對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的“售后返租”方式,將政府的非經營類資產出售,以獲取資金償還債務,同時只需花一小部分資金租賃使用售出資產,從而緩解政府短期的償債壓力。
第三,銀行體系是地方債務的主要提供者,當前監管當局公布的低水平銀行貸款不良率很有可能是信息失真的結果,這將造成對潛在債務風險的嚴重誤判。我們估計,通過信貸、理財產品及其它間接流向地方債務的銀行資金大約在銀行總信貸額的25%-30%之間,銀行需對理財產品和其它渠道流向地方債務的資金分類清理。對于已形成的、或可能形成的呆壞帳,應該借鑒過往的成功經驗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置。比如上世紀90年代比較成功的“債轉股”,有效地將債權人的債權轉化為股權;又如資產證券化,將過去投資中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證券化;再比如通過已有的不良資產管理方法解決債務問題。
另外,融資方式方面也應該“開正門、關后門”。回顧過去5年的地方政府債務擴張史,我們發現其舉債方式在中央不斷出臺限制政策后,越來越多樣化,越來越隱蔽化。從最初的信貸、債券,到后來的信托、融資租賃、各種形式的發展基金。融資方式的復雜化、隱蔽化帶來了更多的尋租空間,也使得地方政府的債務成本不斷上升。信貸、債券7%以內的利息成本尚可持續,而10%以上利息率的信托資金、融資租賃必將把地方政府債務帶入惡性循環的困境。因此,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放開銀行信貸和市政債券融資,而限制信托、融資租賃等利率奇高的融資模式,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債務的利息成本。
最后,由于我國私人部門的資產負債狀況比較良好,因此未來通過“政府部門-私人部門”的資產與資金交易,應當是消化地方政府債務的有效方法。但這個過程需要進行若干相關制度的完善:堅持公開與透明的原則,杜絕私下進行幕后交易,以防止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鼓勵本地社保、養老基金參與,為這部分資金提高收益拓寬投資渠道;優先組織本地居民募集基金和信托資金投資自來水務、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方電力、收費交通等有長期穩定現金預期、并有較大價格調整空間的項目上,使本地普通居民能夠享受優質資產帶來的長期收益,而不是向少數暴富群體傾斜;在此基礎上建立本地公眾作為投資人廣泛參與的良好公司治理結構,解決地方國有企業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治理缺陷。
(作者供職于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