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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法學是一門科學

法學是一門科學嗎?這看似是一個簡單的話題,要想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千百年來卻一直挑戰著法律人的智慧。“法學”一詞最早可追溯到拉丁語“juris prudentia”。這個詞是由兩個詞即juris和prudentia組合而成的,前者的意思是法、權利、正義,后者的意思是智慧或實踐智慧,兩者合起來的意思是法的智慧或法的實踐智慧。魏德士在其《法理學》一書中認為,該問題并非無病呻吟、無關宏旨。因為,法學的科學性實際上隱含著這樣一個問題,即“我能夠信賴法的內容嗎”?這實際上就是指法律問題是否具有確定性答案,能否憑借人們的經驗和理性思考加以認知。如果有答案,那么答案在多大程度上是確定的?

法學是一門研究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的學問。法學知識直接作用于人們的行為,進而作用于社會,人們通過法律規范來建立社會的規則秩序。在現代社會,法學和經濟學等學科一樣,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研究方法的進步,特別是數學方法在經濟學中的廣泛運用,經濟學實現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與研究,因此,人們可能并不懷疑經濟學研究的科學性。但同樣作為社會科學,法學問題的共識性相對而言,似乎主觀性更強,容易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一個問題,往往出現甲說、乙說、折衷說,甚至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局面。這也導致了長期以來的一個爭論,即法學是一門科學嗎?

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主要取決于對法學及其內涵的科學界定。在對法學的內涵進行界定之后,如果認為法學符合科學的標準,則應當屬于科學的范疇,反之則不屬于科學。應當承認,“法學”一直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是幾個世紀以來困惑法律哲人的重大課題。例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曾經從法學受立法者的影響以其固有的本土性等方面出發,認為法學不是一門科學,并提出“人們可以問道,有哪一門科學,竟需仰賴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于明日遭廢棄,使于某處為假之事,于他處為真?有哪一門科學,竟需受國家邊境界樁所限?”在他看來,一門科學應當具有普適性,就像自然科學中的定律一樣,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但法學具有很強的本土性,顯然不是科學。我認為,耶林的這一觀點失之過簡,并不全面。事實上,法學本身也有許多普適性的價值和規律,例如,法學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理念,是人類共同追求的價值;民法上對合同的成立與抗辯、對財產權的保護等,都是世界通行的規則;刑法上對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制度的規定,也是現代國家一致采納的制度。更何況,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法學所研究的內容、范疇等越來越具有趨同性。即便我們承認法律具有一定的本土性,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是一門科學。如果將科學僅僅定義為一種認識人類社會、包括特定區域內的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的方法,那么無疑法學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科學的特征。

法學是否是一種科學?對這個問題進行回答,首先需要對科學的內涵進行界定。知識界歷來將科學分為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人文科學三大類,并依據這種劃分標準形成了三套不同的知識體系。人文科學是以人的社會存在為研究對象,以揭示人的本質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為目的的科學。自然科學注重對客觀規律、定律的探索,其研究結果具有很強的客觀性和普遍適用性。但社會科學的研究則注重解決具體的社會問題,其在研究過程中受到研究者個人偏好(personal preference)和生活背景(background)的影響程度較高。這就使得不同研究者在同一問題上的研究結論呈現出較大的差異性。尤其是在不同問題的研究上,我們很難說不同的研究結論之間有對錯之分。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主要用于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現象,而不同社會的具體情形不同,其所面臨的社會問題也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社會科學研究的本土性較強。有人將其稱為一種“本土性知識”(domestic knowledge)也不無道理。法學就其性質而言,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因此,不能因為法學不是自然科學就否認其是一門科學,而應當按照社會科學而不是自然科學的判斷標準來進行界定。

方舟子在“科學是什么”一文中,曾經援引了美國學者伯恩斯坦(Root-Bernstein)的觀點,即判斷一個理論是否屬于科學,要看其是否符合邏輯的、經驗的、社會學的和歷史的四項標準,缺一不可。我認為,伯恩斯坦的這個判斷標準應當是對社會科學的判斷方法,可以用于判斷法學是否是一門科學。而按照這個標準判斷,法學符合伯恩斯坦標準的四個要素,應當是一門科學:

一是邏輯的標準。邏輯是通過概念、判斷、推理、論證來理解和區分客觀世界的思維過程。法學具有自身的體系,而該體系是按照一定的邏輯標準來構建的。現代法學知識和法學論辯也是以邏輯學為基礎的。法學具有自身的特定研究對象,是人類認識和運用一切法律現象活動的集合體,其不僅包括對法律的形式性描述,還包括對法律性質的哲學思辨以及對法律操作技藝的抽象和總結。依據這些研究對象的不同特點,法學學科又可以分為理論法學、法律史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比較法學等二級學科。這樣的層級劃分適應了學科對象的差別和“術業有專攻”的社會分工規律。依據不同的研究對象,各個部門法都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邏輯體系。法學不僅具有自己獨特的體系,也以邏輯嚴謹為其重要特征。

二是經驗的標準。法學理論是對實踐的總結,并可以通過實踐加以運用與檢驗,具有顯著的經驗性的特點。科學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可觀察性和可驗證性,也就是卡爾·波普爾所說的可證偽性。我們說法學是一門科學,但必須強調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科學。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現代社會普遍認可“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百科全書”的論斷。在這一點上,法律的實踐性明顯地區別于哲學、文學等人文科學。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法學的理論基礎也在不斷完善。在羅馬法中,法學被稱為真正的哲學(vera philosophia),或者說羅馬人的民族哲學,因為其基礎是羅馬人在實際生活中長期積累的經驗。而從自然法學到概念法學、利益法學和自由法學,不同時期、不同流派的學者都在努力探究法學發展的基本規律。當前英美法學研究中的實證法學、法律經濟分析等研究的目的亦是如此。即便是近幾十年興起的法律現實主義和批判法律運動,也無法否認法律及其發展在很多方面是要受到客觀約束的。正是因為法學方法在起源上的實踐品性,使其能夠被人們以經驗和邏輯加以認識、抽象和總結,并反過來作用于社會生活。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無論法學怎么分類,其核心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踐,因此非常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分析,強調法律的實際運用。法學工作者的任務事實上并不僅僅局限于構建法律的概念和體系,以及對概念體系進行理論描述,還應當在此基礎上對法律這一社會調整工具的實際運用及其方法給予積極關注和深入思考,從而實現霍爾姆斯所說的將“紙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轉化為“現實中的法”(law in action)。法律的精髓在后者,而不是前者。即便我們對于法律文本的價值做出了準確、科學地判斷,但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適用體現在具體的個案中,那還是一種象牙塔式的形而上研究。與之相類似,即使對于部門法中的每一個具體規范都有深入研究,但如果不能把握法律適用在實際操作中的一般方法、規律,仍然不能準確、嫻熟地將具體的法律條文運用到個案之中,并實現公正裁判。因而,法學是在實踐中產生,其發展也是為了指導實踐,從而使法學成為治國理政、經世濟民的學問。

法學是一門符合邏輯、符合經驗和社會歷史演進規律的社會科學,是一種人類通過理性認識事物、且能夠為人們所反復使用的方法,即我們所稱的一般意義上的科學。法學也具有一定的確定性,甚至在大量問題上體現出了較高的確定性。人類社會存在著一些不可更改的基本規則,例如,遵守允諾、勿害他人、欠債還錢、尊重他人生命、保護人身安全等等。無論是自然法學派,還是法律實證主義者,在這些問題上都存在著高度的共識。相反,并非所有的自然科學都具有確定性,或者都能夠被理性所驗證。哈佛大學昂格爾教授在《社會理論》(Social Theory)一書中舉例到,關于宇宙是如何形成的這一重要自然科學命題,很難說“大爆炸說”與“漸進擴張說”之間哪一個就是絕對的真理。且這些理論也很難得到科學的證明,但我們并不能否認“宇宙形成理論”這一問題的科學性。

三是社會學的標準。這一標準是指針對社會生活現象,能夠把握認知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不斷根據社會生活的發展提出新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顯然,法學作為一門重要的社會科學,其具備這些功能。法學就是研究法現象的學問,法學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從法的運行活動和現象中把握其發展的規律,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相應的知識體系,從而指導特定社會的法律發展活動。具體而言,其一是解決立法的科學性。立法機關意圖實現的價值也要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調整和規范予以落實。而權利義務關系正是法學研究中的核心內容,法學家需要以現行的法律為研究對象,但又不能囿于現有規則,而應有一定的超前意識,從法律發展規律和社會現實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的目標以及完善的方向。所謂科學立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科學理論的指導。這些指導可適用于立法的制定與修改、法律適用效果的評估等所有領域。其二是法律適用的規律。法學需要研究文本,并指出這些文本判例如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有效的運用。因為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通過具體適用法律解決具體的各種社會問題。其三是法律在整個社會治理中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產生的實際影響。法學需要認識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獨特作用,及其與道德、宗教、政治等各種社會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法學在認識社會中形成自身的知識體系。

四是歷史的標準。一門知識能否成為一門科學,應當具有歷史的演進過程。事實上,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問,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古羅馬法,歐洲最早的大學即1087年的博洛尼亞大學,其最初開設的主要課程就包括了法學。在中世紀,法學與邏輯、修辭、神學等一起,成為歐洲貴族子弟必須學習的科目之一。而中國的法律制度史則可以追溯得更遠。由此可見,法學比許多近現代才出現的自然科學要具有更為悠久的歷史。在不同歷史時期,雖然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會設置不同的法律規則,但各個法律規則并非憑空而來,其具有一定的歷史繼承性,以現代大陸法系民法規則為例,其基本理論框架主要來源于古羅馬法。正是因為法學具有厚重的歷史積淀,由此也決定了我們是可以在法學這一歷史性知識中尋找規律的。

另外,任何科學都應當遵循一定的方法,離開方法的科學就不能稱之為科學。一種科學的研究方法主要取決于其研究對象。因此,討論法律科學的方法及其特征,首先需要考慮這門科學到底研究什么。從研究對象上看,法學主要是關于法律的性質、制定與執行的學問。法學至少具有兩個維度。在第一個維度上,法學關注的是那些寫在文本上或者表現在判例中的法律規范,包括其形成、解釋和適用。所以,法學采用的規范分析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方法等是法學獨有的方法。在第二個維度上,無論是法律文本還是判例,其背后反映的都是特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關系發展規律。在這個維度上,法學研究應當在一個更為廣闊的視野上關注社會關系及其規律,包括這些關系的人文性和社會性。只有在對各種社會關系的社會性和人文性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之后,所制定的法律規則才具有妥當性。為此,法學需要廣泛采用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各種學科的方法。但是,由于法學本身所要求的“規則性”及“規則確定性”,其它人文社會科學方法的運用必須要服務于法學自身的特征。古往今來的自然法學、社會連帶法學、歷史法學、功利主義法學、利益法學、社會法學、法律現實主義法學等各大學派都致力于對法律的社會功能及其屬性進行研究。雖然各種學說之間存在很大的方法分歧,但這并不影響各學說秉持者相互之間就學說本身形成一些共識。因為這一原因,法學也需要借助多個學科的知識才能夠全面的理解和研究法現象,因此其在西方常常被稱為“博學的學科(a learned discipline)”。

應當看到,在英美法國家,法學教育是作為一種職業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來進行的,其宗旨在于培養職業的法律人,法學也逐漸形成自身的知識話語和體系。但并不能因此否認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組成部分,畢竟法學教育和法學自身的體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二者相互影響,但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這就是說,法學形成了自身的科學體系,但如何將其運用于教學以及采用何種方法進行傳授,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即便在英美法國家,也從來并未因為法律的職業化特征而否認法學的理論性,這些國家仍然十分重視對法學知識體系的研究。

魏德士在討論“法律是否為科學”的命題時,認為應當堅持法律的科學性,其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強調堅持法律的可信仰品質。這就是說,如果認為法律不是科學,那么,法學可能走向法律虛無主義和個人專斷主義。如此一來,法律不僅不能經受理性分析的科學檢驗,甚至可能成為權力濫用的工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分子通過國家正式頒布的法律來屠殺猶太人,并通過戰爭給世界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這正是法學虛無主義和專斷主義的后果。法學是一門科學,可以帶給人們以理性的思考,立法者會運用理性的思維去制定法律,而不是將法律完全變成一種純粹主觀的臆斷。而司法者則運用理性的思維去發現法律的精髓和立法意旨,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而這將使法治文明真正結出豐碩的果實。從這個意義上說,討論法學是否為一門科學,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學,歸根結底,是一門科學制定法律并準確適用法律的學科。法學是一門科學,需要構建其自身的理論體系,但法學不是象牙之塔,不能僅僅滿足于概念、體系的自我周延,更應當以解決實踐中具體的法律問題為目標。

[責任編輯:武潔]
標簽: 王利明   一門   法學   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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