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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與代表:政協的憲法角色及其變遷

核心提示: 政協制度是中國現代立憲史的重要創造,是政治憲法的制度性表現,具有深厚的憲制功能、價值意蘊與演化潛力。在辛亥革命締造中華民國的過程中,立憲派即開始以協商建國的政治自覺和擔當介入制憲過程,形成了政協的早期傳統與淵源。兩黨并立時代的民主政團仍然構成推動訓政向憲政轉變的重要動力。

田飛龍(以下簡稱“田”):高教授, 您好, 很高興應您之約繼續就百年中國的憲政轉型主題展開進一步的討論。我注意到最近兩三年您在學術研究的重心上有一定的調整,即從側重早期現代宏觀思想背景梳理的政治思想史層面轉換到側重百年中國憲政轉型的政治憲法學層面。這一學術調整的效果是顯著的。2011年,您推出了《立憲時刻:論〈清帝遜位詔書〉》[1]一書,享譽海內外。2012年,您又就八二憲法主題連續發表對話或論文[2]。在我看來,您對中國憲法史與憲政轉型問題的研究可謂獨辟蹊徑,既非以材料為中心的傳統史學模式,亦非局限于條文注釋和案例模擬的憲法教義學模式,而是一種融合歷史與哲學路徑的政治憲法學模式。這一次,您決定選擇“政協”這一主題,有何特別的思考呢?

高全喜(以下簡稱“高”):剛才你提到我的學術調整,概括得較為準確。《立憲時刻》出版之后,引起學界和社會較大的反響,不少學術朋友跟說我,那本書無論是方法論還是思想路線都有創新和綜合提升的表現。這些年來我一直有一種很深的憂慮,即現有的關于百年中國憲政的史學研究和法學研究各說各話,有的只是關注某個歷史細節或制度條文的考辯,缺乏深沉的歷史哲學視野和長時段的演化史觀。我去年對八二憲法的研究也大體延續了《立憲時刻》的基本風格。

至于政協話題,我在《立憲時刻》中已隱約觸及,因為在那一次的“中國版光榮革命”中,立憲派的政治協商功能已經顯露。政協更精彩的表現是在1945年和1949年,其以“協商制憲”的模式分別締造了國民黨的1947年民國憲法和共產黨的1949年共同綱領,在憲法意義上為今日海峽兩岸的政治格局奠定了法統基礎。然而,政協在輝煌之后卻歸于沉寂,在大陸逐漸被改造為“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的一部分,政治功能被大大弱化和限定,在臺灣則于國民黨赴臺之后消聲匿跡,在島內戒嚴政治和族群政治中并無突出表現。政協及其背后的立憲派建國路線是中國立憲史上的一道極其亮麗但并非主流的風景線,和居于主流的、由國共兩黨分別擔綱的“黨治國家”建國路線形成長期的歷史與價值角力,并構成后者結構轉型的重要推動力。我們今天的憲法史研究大多在國共兩黨各自的法統內展開,對于政協的歷史功績、憲法角色與未來政治定位關注不足,挖掘不夠。未來中國,無論是兩岸政治統一,還是大陸自身的政治轉型,政協的基本經驗都不容忽視,不可或缺。這是我決定從事這一主題研究的基本背景。

田:我很贊同您的基本方法與思路。我記得姚中秋教授曾專門撰文梳理過現代中國的“保守憲政主義”思想與政治傳統[3],對晚清至民國數波立憲潮中的思想精英及其政治文化背景進行了概括,其中不少具體觀點與思路與您相近。我也曾將您在《立憲時刻》中展示出的新的歷史方法論概括為“保守改良主義”,定位為一種具有自由內核、保守取向和大歷史意識的立場。[4]在我看來,政協是可以納入“保守憲政主義”或“保守改良主義”的思想脈絡中予以重新闡釋和挖掘的。

高:是的。我看重政協還有一個緣由,因為它是一種超“黨治國家”的歷史現象與政治存在,與二十世紀大革命中的國共兩黨均保持著相當的政治距離,其中流淌著具有普適性的自由共和主義精神血液。為了更好地理解政協的來龍去脈及其憲法角色,我們還是得從一百年前說起,從中國現代史上的第一個共和國及其立憲時刻說起。

田:好的,我們就從那一次“失敗的光榮革命”說起。

協商建國的早期傳統

高:辛亥革命本身并不能說是失敗的,甚至其開局非常良好,以極低的代價建立了中國而且也是亞洲第一個現代共和國。言其“失敗”,是因為它所宣揚的自由共和價值與政治美德沒有鞏固與存續下來,而是逐漸被軍閥政治和黨治國家所沖破。辛亥革命開局良好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立憲派的協商建國努力。我們知道,在武昌首義、舉國動蕩之際,立憲派在革命黨、清廷及北洋軍閥諸派勢力的夾縫間積極奔走,最終促成了清帝遜位和革命派總統退位,使得中國由大清帝國全身進入中華民國的歷史新紀元。當時革命派與北京政府的“南北和談”,立憲派起到了一種“早期政協”的作用,他們和后來的政協力量一樣,有錢有位,但無權無槍,憑借的是對社會秩序的責任感、對傳統文化與西方新價值的兼容并取以及訴諸理性與妥協的政治精神與各種政治強力溝通對話。他們是一群眼界開闊、胸懷天下同時又理性開明的“君子”與“士紳”[5]。

田:這一群人在武昌首義之后為保全中國作出了積極努力。一方面,他們利用地方性影響積極承擔起革命之后地方秩序的維護責任,確保江南地區的基本穩定。另一方面,他們對革命派與清廷及北洋軍閥同時展開說理與對話,使“五族共和”成為現實,著名的《清帝遜位詔書》就是立憲派領袖張騫起草的。[6]如果說《臨時約法》從革命者的共和主義理想角度勾畫了中華民國的憲制藍圖的話,《清帝遜位詔書》則為這一藍圖的展開提供了完整的疆域、國族和政治前提。

高:這是一種“一退一進”式的光榮革命,清帝全身而退,民國全身而進。識大體,知進退,這表明當時的中國政治精英還具有某種節制美德與妥協精神。立憲派的“早期政協”工作也很出色,他們成功地消磨了清廷的保守傾向和革命黨的激進傾向,完成了民國奠基之初的歷史綜合。然而好景不長,1913年的“宋教仁案”徹底顛覆了民國憲政常態化的理想。

田:宋案是中國議會政治的重大挫折。本來,在宋教仁的努力下,國民黨一度朝著標準的議會政黨轉型,同時還倒逼袁世凱組黨參與憲法程序內的政治競爭,這一政黨化的進程還將立憲派中的諸多力量包括維新派的梁啟超等納入其中,初步顯示出《臨時約法》的憲法實效和立憲派在協商制憲之后力主議會政治的歷史成果。

高:從憲政原理上講,議會政治依賴于多元主義,是現代政治力量整合與互動的理性化的系統架構。宋案的發生無情中斷了經由立憲派“早期政協”工作所締造的共和憲政進程。宋案之后,國民黨內黃興等人主張法律解決,上海地方司法機關積極介入,發出了對國務總理趙秉鈞的傳訊命令,但孫中山堅持武力解決,發動二次革命,失敗后在日本組建中華革命黨。政治強力一旦刀兵相見,立憲派及政協機制就自然靠邊站了,因為主導邏輯又回到了后來毛澤東所概括的“槍桿子里出政權”。

田:中華革命黨可不是什么議會政黨,同時也區別于之前的同盟會及國民黨,其建黨原則中已經包含了后來的“黨治國家”的某些要素,比如效忠領袖原則。

高:顯然,宋案對孫中山刺激很大,二次革命的急速失敗進一步強化了這一刺激,于是他要求重回革命理想主義與激進主義的建國軌道,建立更具紀律性和戰斗力的政黨。但事與愿違,孫中山的建黨事業并未顯示出太大的成效,直到后來借助列寧主義和共產黨的政治援助而完成國民黨的改組與改造之后,才轟轟烈烈起來。1920年代的政治景觀與1910年代大為不同:1921年,共產黨成立,西方政治現代性中的激進主義經由蘇俄影響培育而在中國扎根;1924年國民黨完成改組,確立“黨治”原則和“訓政”方針,而同期的“黃埔精神”則成為一種嚴酷的“軍政”精神。傳統的立憲派繼續靠邊站,中國的政治協商與合作開始在國共兩大政黨之間展開,他們的共同目標是反帝反封建。

田:這實際上標志著民國政治進入了“大革命時代”。立憲派的早期政協及議會政治努力宣告失敗,但他們并未徹底放棄對中國政治與社會的影響:經濟領域,他們利用一戰中列強紛爭留下的裂隙加速推進民族工商業的發展,為中國奠定更堅實的現代化基礎,并培育出與這些經濟基礎相適應的時代價值和社會階層;文化上,他們在逐步興起的學院體制內著書立說,與激進取向的新文化運動形成必要的張力平衡;政治上,他們傾向于有保留地與國民黨政府合作,推動其盡快完成向憲政的過渡。

高:在這一點上我們也確實需要注意國共兩黨的差異。孫中山畢竟長期在歐美社會生活,領導過辛亥革命的反專制主義斗爭,所以不可能完全接受列寧主義。我記得王奇生教授的書中就提到過孫的政治思想格局是“三民主義為體,俄共組織為用”[7],列寧主義只是用來服務于“軍政”和“訓政”時期的階段性政治目標,而最終還是要被摒棄,所走向的是體現三民主義的“憲政”。共產黨人與孫中山不同,他們對列寧主義的接受則比較系統化,相對完備和忠誠,在其核心教義中并不存在明確的“憲政”目標,因為它的國家不過是一個“專政國家”,其服膺的目標是最終的共產主義。

田:所以,國共兩黨的大革命合作并不能持久,甚至“軍政”階段都還沒有走完。1927年的“四一二”政變宣告了國共兩黨第一次合作的結束,隨之展開的是國共的十年內戰和國民政府的“黃金十年”。1931年,國民黨制定了《訓政時期約法》,從法律上結束軍政,進入訓政,但內憂外患不斷,軍政在事實上不可能結束。同年,共產黨在江西瑞金制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一國兩制”提前到來。

高:這實際上確定了后來的舊政協(1945年政協)憲法任務的兩個基本層面:一是推動國民黨內部從“訓政”主動走向“憲政”;二是通過政治協商促成國共第二次合作,建立憲政基礎上的民主聯合政府。所以,在1930年代以來國民黨的“攘外”與“安內”的政治變奏之中,新的立憲派就又開始了積極的政治努力,他們為上述兩大協商制憲任務而積極奔走。立憲派們這一次似乎在政治上更加成熟,多管齊下,多頭并進:一是有立場地推動并參與國民黨在抗戰之前的憲法起草工作,影響國民黨法統內的憲政轉型;二是與共產黨人進行政治接觸,協調聯合抗戰以及戰后建國問題,比如1938年梁漱溟與毛澤東的徹夜對談以及1945年黃炎培與毛澤東的窯洞對話;三是自主建黨,通過政黨化的組織活動擴大政治與社會影響力。

田:他們的這些努力還是很有成效的。毛澤東在1940年代有比較集中的關于新民主主義憲政的論述,中共七大上更是提出了聯合政府理論。[8]這里固然存在著共產黨自身的革命階段論構想以及統戰策略的考慮,但也與立憲派日益彰顯的立憲主張之影響不無關系。

高:隨著抗戰的勝利,協商建國問題開始提上正式的政治議程。抗戰以血與火的考驗與凝聚初步完成了中華民族共同意識的塑造,使得中華民族在政治上成熟起來,為1945年的協商制憲提供了政治基礎。在抗戰提供的客觀條件以及立憲派表達的立憲主張之下,無論是國民黨法統內的“訓政”到“憲政”的轉型,還是共產黨法統內的“專政”,都不可能再按照各自預定的節奏、路線和方案展開,而必須開創一種新的建國路線。這種新的建國路線就是1945年舊政協的路線。新的立憲派繼承了1910年代早期立憲派的政治協商經驗與傳統,獲得了進一步的政治發展與成熟,成為戰后一股不容忽視的政治力量。中國立憲史進入了再一次的“協商制憲時刻”,可惜的是,這又是一次“失敗的光榮革命”,但這一次失敗卻有著不同凡響的影響和遺產。

[責任編輯:楊昀赟]
標簽: 憲法   變遷   協商   角色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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