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運用史料學、比較學、法學、哲學等方法,以儒家法思想中的典型觀念如仁義、德育、中庸、慎刑、無訟等為代表,深入分析了它們與當代法學思想的關系,認為儒家法思想的法理學意義體現在“仁者愛人”、“見利思義”等思想上;儒家法思想對部門法的現代意義包括在刑法立法中應該貫徹“慎刑”的思想等。
【關鍵詞】儒家 法學思想 當代價值
儒家法思想的法理學意義
儒家法思想中的仁、義及其現代法理學意義。有國外學者認為,“在中國所有的道德哲學家中,孔子是最重要的。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孔子規定了中國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這樣的說法是有道理的。儒家的“仁者愛人”思想,超越人的自私心理,提倡對于他人應有“仁愛”精神的思想,不論在中國的法律思想史上,還有在整個世界法律思想發展史上,都具有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重大意義。
最能表達“仁”的含義是“愛人”,“愛人”是孔子處理人事關系的基本原則,但由于時代和階級局限性,孔子的“仁者愛人”雖然有“泛愛眾”“博施”的因素,“但不是平等地愛一切人,其帶有深刻的宗法等級制烙印,從而使孔子的‘仁’表現出明顯的宗法性、等級性、強制性”。但其當代意義也是顯著的,僅從法理學角度,我們可以將“仁”的思想進一步推及至罪犯,重新思考罪犯的一些權利,對罪犯應當實行人道主義。
儒家的“見利思義”思想,即倡導人們在見到有利可圖的事情時,首先要想到自己應盡的道德義務。凡符合道義的利益可以考慮,但不符合道義的利益要自覺舍棄。君子在義利關系的處理上,應把履行道德義務放在第一位,而把個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如果“義”與“利”發生沖突時,應以“義”為上。
春秋決獄、德育及其現代法理學意義。一方面,春秋決獄與道德法律化。在立法上,儒家主張把道德法律化,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荀子即強調禮為“法之樞要”,又講“非禮無法”,這是說不合儒家道德原則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可見荀子認為“禮”在“法”之上,“禮”的道德觀念是“法”的靈魂和宗旨。到了漢代,董仲舒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直接主張“春秋決獄”。所謂“春秋決獄”,是指在遇到義關倫常而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或雖有明文規定但卻有礙倫常時,便用儒家經典《春秋》所載有關事例和其中體現的道德原則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
另一方面,德育乃和諧社會之本。孔子十分重視道德在整個社會的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把道德生活看成是高于政治、法律、教育、藝術、宗教等其他一切活動的因素,主張用道德統治其他活動。將德育思想直接引入現代立法與司法工作有著極其重大的作用。新修訂的《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簡直就是直接將中國的傳統美德寫入法律的。中國自古以來形成了德育傳統,把道德的思想暗含入現代法律,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公民的接受。畢竟道德已經扎根于群眾達數千年之久,有著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力,借助德育之功,行普法之實,是一個明智之舉。
中庸與公平、正義、和諧。自古以來,法律追求公平、正義,這與儒家法思想中提倡的“中庸”、“和”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孔子以“中庸”為“至德”:“中庸之為德矣,其至矣乎!民鮮久矣。”中庸是中國儒家哲學的一個重要范疇。不過它也具有法學意義,其早已被納入到古代法律思想中。孔子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法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中罰”、“刑中”都是講的公正中直、不枉不縱、無罪無罰的意思。在儒家思想一統天下之后,“中庸”對古代刑事立法、司法都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漸漸地,“中庸”成為是儒家論法和法律的一個重要的思維方式,這極大地提高了“中庸”在儒家法思想體系中的地位,以至影響到今天。在今天的立法中,在法理學研究上,到處可見“中庸”的指導思想,甚至有必要有意識將“中庸”的思想納入法理學研究中,在立法司法中進行指導。
“中庸”的另一個基本含義是“和”。《論語》的“和為貴”,“過猶不及”等等論述都闡發了中庸的這一含義。中庸之道包含“權”和“時”兩個范疇,“權”是通權達變,講不違背原則的靈活性;“時”是審時度勢,依據原則變通處置。“時”,《中庸》稱“時中”為“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權”、“時”既要求有堅定的原則立場,又要求有預測,把握時勢的尖銳洞察力和應變能力。
儒家法思想對部門法的現代意義
慎刑:儒家法思想對刑法的意義。儒家法的思想在經歷了中華法系滅亡以后,又奇跡般地在現代法理學界復蘇過來。在刑法學界,儒家法的“慎刑”思想得到極大的體現,有不少學者并為此找到理論根據,充分論證刑法的道德化,呼吁在刑法立法中應該貫徹“慎刑”的思想,其表現形式主要由“去刑罰化”和“廢除死刑”為代表。
在研究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文獻中,有一派是主張法律與道德是交叉融合的。在刑法學界正興起一種“融合論”的學說,該學說強調刑法與道德之間的融合性,刑法具有道德內涵和基礎,刑法也具有道德性,“刑法的目的就在于強調推行倫理觀點即喚醒道德主義”,并且其道德性可以證明刑法的正當性,還可以排除亂用刑法。這一理論的根源正是西方的自然法學派思想和中國的儒家法思想。
該潮流中的極端例子是“廢除死刑”的呼吁。不過恐怕慎刑如儒家者,也不會贊同廢除死刑的,有學者說:“廢除死刑是必然,但在今天的中國為時尚早。”筆者也認為儒家的慎刑是刑法道德化、輕刑法化的思想來源,但絕對不是廢除死刑的思想來源,廢除死刑恐怕還是國外發達國家發明的舶來物。
儒商:儒家法思想對民商經濟法的意義。中國自古就有“儒商”的說法,這是古代儒家思想對人們經濟活動及立法上的實際影響的一種反映。在今天,也應該提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揚儒商的精神。同時,為了保證市場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和諧,應當在民商經濟法中貫徹儒家法的思想。
市場經濟的“謀利”需要儒家的道義。人所共知,走向市場,其直接的動機就是“謀利”,這也就是說,人們經商都是在利益的驅使下運作,到市場上去謀利益是天經地義的事,無可非議。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謀利益又不能不受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的約束。這就要求市場經營者正確處理道德與金錢的關系,在經營中不能賺黑錢,不圖不義之財。儒家思想要求人們見到財時,要用道德作為衡量標尺,符合道義的財利來取,不符合道義的不取。這一道德思想,對于人們正確處理義與利或道德與金錢的關系有指導的意義。
市場經濟需要“以人為本”。在市場經營中,自覺地堅持“以人為本”,努力做到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在工廠生產中,要努力地提高產品質量,使產品真正符合廣大消費者的需求;在經營中,應當本著自己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不銷售低劣的商品,不賣冒牌貨,更不能推銷有毒的食品。只有這樣,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宗旨,才能不斷推進這一經濟制度的順利發展。
無訟:儒家法思想對訴訟程序法的意義。儒家法思想中的“無訟”思想至今影響深遠。它對于現代民間調節的影響不言而喻,甚至可以說它是當今民間調節的思想來源和形成的歷史基礎之一。孔子在《論語·顏淵》中說:“聽訴,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訴乎!”孔子一貫倡導“息訟”、“賤訟”,這一思想影響了幾千年的古代法律思想,并在實踐中得到廣泛的應用。現代西方國家提倡庭外和解、辯訴交易等與之有類似性,這種實踐操作模式的形成如一位國外學者所分析:“法官的功能就是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小的成本來提供最高質量的正義。”我國提倡的調節、和解等也與之相關。總而言之,現代訴訟法中追求的節省訴訟成本的思想與儒家法的“無訟”有著某種關聯性和一致性。
我國古代實現了“法律的儒家化”(瞿同祖語),因此也具備了民間調節、和解的基礎。影片《真水無香》提倡的宋魚水精神也在體現這里,還有解放區的馬錫武審判方式。《真水無香》后來成為全國公演、全體法官學習的影片,可見調節在我國還有很大的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因此受到贊揚和鼓勵。一些法院甚至對于案件進行量化規定,要求調節的案子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
此外,國外興起和提倡的恢復性司法與“無訟”也有若干關聯。所謂恢復性司法,是指在調解人幫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響的任何其他個人或社會成員,共同積極參與解決由犯罪造成的問題的程序的總稱,恢復性司法程序是排除了審判權主體參與的刑事案件解決方式,它不同于傳統的司法程序的概念,它是一種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程序。恢復性司法程序通常包括調解、調和、會商和共同確定責任等。
小結
在儒家思想復興的今天,儒家法思想應該受到重視,并且應該讓儒家法思想在現代法學界獲得一定程度上的重生,如同西方自然法學派在現代的一度復生。中國自古以來就存在儒家法的思想傳統,而且儒家思想在中國法制史上產生深遠影響,有學者稱為“法律儒家化”,筆者深為贊同。儒家法思想還應該在現代法學界得到新的解釋、學習、運用,并繼續影響作用于現代法學,為現代人的生活服務,為構建現代法制社會起到應有的作用。儒家法思想還可以與國外的一些法律思潮相結合,讓儒家法思想在世界法學發展歷程中發揮作用。希望在今后立法、司法中,應適當輸入儒家法思想,為建立和諧法制社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單位: 南通大學醫學院)
責編/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