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我國改革開放已走過35年波瀾壯闊的歷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但也應看到,我國市場取向的改革仍需深入推進,市場秩序有待規范,生產要素市場發展滯后,市場規則不統一,市場競爭不充分。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當前,應在以下幾方面著力。
減少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明確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取向是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20多年來,我國在資源配置方式上基本實現了由國家計劃配置為主向市場配置為主的轉變,市場機制的作用不斷增強。但從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來看,目前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發揮得還不夠,特別是在一些重點領域仍然以政府配置資源為主,在一些關鍵環節如一些重點領域投資、重要產品價格形成等仍然主要由政府作決策。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就要大幅度減少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之所以是核心問題,就是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改革的成效。這就需要更清晰地明確政府和市場的角色定位。就政府職能而言,目前仍然存在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過多的問題。這種資源配置方式不僅缺乏科學性,而且造成行政成本過高、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和腐敗等問題。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就是要明確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最大限度縮小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范圍,最大可能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發揮決定性作用。凡是市場有能力做好的事情就交給市場去做,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
清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壁壘,加快形成全國統一市場
全國統一市場,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在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發展基礎上形成的各地市場相互依存、優勢互補、整體協調、開放高效、通達順暢的市場體系;市場封鎖、地方保護等現象基本消除,商品和要素資源能夠依據經濟規律和統一市場規則在全國范圍順暢流動和優化配置。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市場體系的形成以及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我國在打破地區封鎖、建設全國統一市場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商品和要素的跨區域流動明顯增強。但毋庸諱言,各類市場封鎖和地方保護仍然存在,全國統一市場仍未真正形成。目前,市場封鎖和地方保護表現更隱蔽、形式更多樣。一是在保護內容上,由保護本地產品、資源為主轉向保護本地市場為主,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二是在保護手段上,由簡單設置關卡轉為制定地方規則和行政壁壘,往往以“紅頭文件”形式使保護措施“合規化”;制訂地方標準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通過對外地產品重復檢驗、多頭執法等手段實施地方保護。三是在保護范圍上,由過去的保護商品為主擴大到保護要素和服務市場。
針對現實問題,《決定》提出“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地區封鎖屢禁不止、統一市場難以形成,根本原因是體制障礙和制度制約?,F行的財稅體制和財權事權劃分,使地方利益剛性化;簡單以生產總值增長率論英雄的考核機制,強化了地方保護。此外,區域發展差距大、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約束地區封鎖的法律制度欠缺、監督監管乏力等,也是地方保護和區域封鎖的重要體制和制度根源。市場封鎖和地方保護阻礙了統一市場的形成,進而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損害了市場主體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滋生了腐敗。因此,著力消除各類市場封鎖和地方保護,形成全國統一的商品和要素流通政策和貿易體制,根據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國際發展趨勢,推行全國統一的、合理的技術標準、檢驗體系,促進統一市場的形成,是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健全監督機制,公正公平執法,加大查處力度,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高效公正廉潔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任務。同時,加強媒體和公眾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監督環境,對于建立全國統一市場也很有必要。
深化要素市場改革,促進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
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涉及更深層次的統一生產要素市場體系的構建。近年來,我國土地、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推動了市場體系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但從總體上看,市場體系發展并不平衡,要素市場化改革一直是薄弱環節,要素市場化進程遠遠落后于商品市場化進程。要素市場分割,制約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影響我國經濟提質增效。
從土地市場看,在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下,我國土地市場還不完善,在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統一,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場之外。對此,《決定》要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一段時間以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干擾。在城鎮,城鎮化推進、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工業、房地產開發都需要土地,市場需求旺盛,地價高企、“地王”頻現。這種城鄉分割的土地市場格局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圍繞土地征收拆遷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改革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勢在必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關鍵是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縮小征地范圍,公平補償被征地農民。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價值充分顯現出來。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進入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可以防止土地流轉價格扭曲,有利于充分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巨大潛力,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應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途徑,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完善農民宅基地與房產制度。培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允許農民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城鎮各種建設用地應更多地通過市場公開出讓,促進土地在競爭性使用中得到優化配置。
從勞動力市場看,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農民工大規模向城鎮轉移,城鄉分割的體制弊端進一步凸顯,勞動力市場被戶籍制度人為分割為城鎮就業者和農民工就業者的二元格局。農民工在就業、教育培訓、工資福利等方面受到一定的身份歧視,享受的公共服務水平比較低,與戶籍制度緊密相聯的各類社會保障也難以惠及他們。這種城鄉分割的體制使勞動力市場發展不穩定、不平衡、難持續,對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統籌城鄉勞動力市場,關鍵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應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并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
打破行業壟斷,創造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在我國市場體系建設中,各種經濟成分市場主體共同競爭發展的格局已經形成。而且,伴隨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布局調整,民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比例不斷上升。目前,非公有制經濟創造了我國60%的國內生產總值、50%的稅收和70%以上的就業崗位,成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不同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沒有形成。一是一些重要領域的市場準入機會不均等,民營經濟進入一些壟斷行業仍面臨“玻璃門”、“旋轉門”問題。二是在平等使用要素資源方面,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有明顯差別,從貸款、融資、財政扶持到土地等要素資源的獲得,國有企業都具有明顯優勢。三是在監管力度和法律環境方面,民營企業還不能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創造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需要使各種所有制經濟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和保護。為此,一方面需要繼續完善和落實有關政策,為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提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形成公平競爭的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作者分別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市場經濟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