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的發展離不開自然環境的支持和承載,人類社會的生存更以功能健全的生態系統為條件。但是長期無節制的人類活動在滿足了自身物質需要的同時,也給自然生態系統帶來了許多難以修復的損害,并且這類損害仍在繼續發生、加劇。生態系統面臨的壓力已經威脅到自身功能的正常發揮,進而危及人類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在全球氣候變暖、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應對日益緊迫的生態環境危機已經成為一個保障經濟可持續發展、保護人類自身生存安全的全球性課題。生態補償作為有效應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經濟手段,正在各個國家的不同層次上實踐并發揮作用,我國也不例外。然而,有關生態補償政策選擇的理論依據,在我國卻始終處于相對薄弱甚至有失偏頗的狀況,以至于我國生態補償實踐中各類政策整體效果不佳,相應投入事倍功半。本文從生態補償的市場工具、生態系統服務的收益—產權特征分析入手,試圖構建生態系統服務收益—產權模型以及收益—產權—政策選項模型,以期為生態補償市場工具的選擇奠定理論基礎,為我國生態補償的實踐提供有益的幫助。
生態補償市場工具的假設與類型
關于環境與生態補償政策中的市場工具有兩個基本的觀點。首先,環境退化是市場失靈的結果,因此應該理想地通過市場方法解決(Muradian et al., 2010)。該觀點的基礎性假設是:運作正常的市場總會考慮依賴于它的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再生。因此,保護成本是應該被內化并轉嫁于消費者的生產成本。然而,不完全信息、界定不充分的產權,以及自然資源投入低于其全部經濟與環境成本的定價,都創造了過度利用的動機(Bardsely et al., 2002; Scott, 1998)。當然,雖然在中短期內市場化改革是不可能的,但是為促進結構調整或明確購買公共產品而進行的公共支出可能仍然存在。支持生態補償市場化工具的第二個觀點認為,在此環境下,市場機制提供最有效率且效果最好的資源配置手段,因為該機制能夠為個體創造鼓勵競爭、創造力與創新的動機(Bardsely et al., 2002; Dargusch and Griffiths, 2008)。相反,監管措施則由于累贅、呆板與缺乏效果而不予考慮。市場化工具的倡導者認為,目前利用經濟專業知識,在以前不可能的局部經濟中設計與創造市場是可能的。
環境退化的原因在于市場失靈的觀念是一種直覺。事實并不總是如此。對于生產者而言,只考慮支持生產的環境成本的內部化,在經濟上是合理的。也就是說,與生產無關的生態價值被忽視更合乎道理。此外,標準的福利經濟學認為,只有在解決環境成本問題的未來收益超出現時成本的時候,環境成本才應被視為市場失靈的例子(Bromley, 2007)。這些收益的計算依賴于折現率的應用,因為未來價值的估計總是低于實際現值。環境改革的支持者主張降低貼現率,從而使減少未來成本的投資更具吸引力,使投資反映更多的針對未來生態系統變化不確定性的預防方法(例如英國的Stern報告)。批評者指出,這樣的不確定性,會導致采用更高的折現率。更復雜一些,由于生態系統過程廣泛的空間與時間尺度,有為與無為的成本與收益經常落在不同的行動者身上(Bromley, 2007)。
當然,即使接受市場失靈并不總是資源退化最好解釋的觀點,各種形式的市場工具仍然可以提供解決資源退化問題效果最好的政策選擇。市場工具通常分為三大類(Whitten and Shelton, 2005)。第一類用于通過消除識別生態系統服務的障礙,改進現有市場的效率。第二類用于設置或調整價格以迫使市場納入生態系統服務成本。第三類用于設置所要達到或維持的環境服務目標。然而,三種類型的分類法不能區分兩種同樣以價格為基礎但目的并不相同的方法。三種類型的分類法混淆了在本質上最適合于基于價格的工具的那些政策目標。把運用基于價格的市場工具作為市場化改革的工具,和運用基于價格的市場工具創造新的生態系統服務市場分離,四種類型分類法更有用(見表1)。
表1 生態補償的市場工具類型
無論是評估退化的原因還是設計政策干預措施予以解決,支持市場工具的很多觀點的最明顯不足是此類觀點的循環性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其他替代觀點的盲然無知。因為失靈被概念化為市場外部因素的結果,所以,市場從不被視為問題本身,而總被視為一種解決方案(Muradian et al., 2010)。這是一個不可辯駁與不可核實的信念,但卻不是健全政策的基礎。該信念也沒有解決什么是間接生產成本內部化的基本道德與政治問題(Van Hecken and Bastiaensen, 2010)。因此,Bromley認為,雖然市場機制可以用來尋求明確的政策目標,但卻不能用來確定那些目標應該是什么,例如,應該如何清潔空氣和水,或者應該保護多少生物多樣性。
生態系統的收益—產權模型
圖1 生態系統服務的收益—產權模型
構成與被私人占有或利用的資源相關的所有環境政策的基礎是一組假設,此類假設一方面有關生態系統過程的本質及其提供服務的分布(Bardsely et al., 2002;Engel et al., 2008),另一方面有關與資源使用相應的權力和義務(Reeve, 2001)。這些假設可以在一個簡單模型中反映出來(見圖1)。圖1的橫軸反映源自保護和提高生態系統過程與服務的行為的公共和私有收益的相對分布。縱軸反映預期服務的供給被視為資源使用者預計承擔的義務組成部分的相對程度,該義務組成部分,或作為資源使用的條件,或相反,超出資源使用者的能力或道德責任。
保護和提高生態系統過程,為私有資源使用者和更廣大的社區提供服務與收益。例如土地保護措施有利于保持土地肥力和土壤結構(于是減小了施肥與其他成本),同時還有利于保持下游水質、水流功能和構造形態(因此減少了修復與保持成本)。
根據Reeve的觀點,干預生態系統過程的權力是基于自然資源的行業產權的內在組成部分。產權可以被界定為與具體資源使用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集合(Reeve,1997)。此權利與義務可以采取多種不同的制度形式,可以假定、正式化、法津化,可以存在爭議,可以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
與生態系統過程相關的產權有一個重要特征,即資源使用者隨著有機體、空氣、水、營養成分、沉積物等經過已超越產權邊界的地區,將損失轉嫁于其他資源使用者(Reeve,1997),并因此激勵其開放使用資源的潛能。雖然干預的權力通常有強烈的文化、意識形態基礎(Bromley and Hodge, 1990),但是損失轉移卻并非不可避免。資源使用者可以接受不經過生態系統過程轉移損失的責任或義務,也可以將收益轉讓于其它資源使用者,同時,制度架構可以明確地將某一資源的產權從干預特定生態系統過程的權力中分離。
在表面意義上,針對環境挑戰,土壤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管理行動,為個體資源使用者和廣大社區提供了雙贏的解決方案。然而,連接管理行動與此類收益的該生態系統過程具有時間、空間與社會的維度。
生態系統過程的這些方面復雜且通常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與矛盾特征(Earl et al., 2010)。資源使用者是否決定(或被迫)實施保護措施,將基于(通常直覺)未來收益的預期、高或低的折現率偏好、投資能力(資本、勞動力、專業知識等)、風險規避,更關鍵的是有關資源使用者應該對收益的空間(對其它資源使用者、或廣泛的社區)、時間(對未來使用者)供給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的判斷( Bromley, 1989)。該判斷會受到圍繞預期收益及其分布的確定性度或不確定性程度的影響。例如,保護或提高生物多樣性的明確行動可能沒有短期私人收益,該短期私人收益指的是在功能已被充足的剩余物種所執行(即其他媒介、其他分解物等)的生態系統中任何消失的物種所提供的收益(Swift et al., 2004)。在此背景下,保護提供的主要服務是維持那些可能被稱為功能沉余的生態系統功能,以及延遲閾值影響于未來物種消失快速變化帶來的價值。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大小或時間選擇上計算異常困難,但在空間、時間、社會等方面上幾乎肯定被分散的價值。
生態系統、產權與生態補償市場工具的選擇
圖2開始在圖1構建的收益—產權模型中確定廣泛環境政策選項的位置。該工作首先確定與每個象限合理完美地匹配的政策選擇。然而,要記住,與生態系統服務相應的收益與責任可以共享,因此每條軸都是連續的。模型提供了一種識別并說明保護政策重要特征的啟發式方法。該方法的目的不是進行政策選項的剛性分類,也不是暗示一個權威的分類方法和具體政策選項的特性,而是提供依據、從理論上針對這些選項詢問一些有見地的問題。實證中存在的本文收益—產權模型政策分類的例外情況,被認為是由于跨越不同的管轄區、時間的解釋與操作的不同。
圖2 生態系統服務的收益-產權-政策選擇模型
在圖2的左上象限,通過生態系統管理提供的服務在本質上被認為主要是公共的服務。盡管如此,其供給卻被視為對資源使用者合理的期望。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政策選擇是監管。法律約束可能針對特定的資源用途,或者相反,具體的管理行動可能要求被授權批準。點源污染的控制提供了這種監管控制形式的經典例子,“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概念就是從這種政策選項中總結出來的。
在左下象限,服務仍然主要是公共性質,但其職責卻被認為超出了對資源使用者可能的合理預期。在這種情況下,主要選項是補償資源使用者提供所需服務時產生的機會成本,或補貼此類行動的直接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援用的是“受益者付費原則”。一系列論點可以用來支持該原則的援用:基于道德或法律理由,所需服務的供給可能被視為侵犯了資源使用者的產權,或者至少超出了被認為公平的范圍;更務實一些,資源使用者可以被視為缺乏提供所需服務的金融、管理能力;另外,國家機構可能缺乏政治資源,引入或強制執行要求私有資源使用者提供公共收益的措施(Bromley, 1997)。
在右上象限,收益被視為主要是私有的,且在對資源使用者的合理期望之內。當然,監管控制可能還命令資源使用者提供這些收益,但是,由于內化這些特定的環境成本符合資源使用者自身的利益,教育和能力建設通常是保證自身利益得以確認、并采取不侵犯私有權力的行為的首選策略。能力建設的措施可能會超出信息供給與技術援助的范圍,該范圍包括在商務、資源規劃與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支持形成資源使用者自助團體與協會等等(Lockie, 2006)。雖然這些措施有時是監管或基于市場的工具的替代政策(見Whitten and Shelton, 2005),然而,在那些能力建設措施清晰地通過降低市場摩擦、或者通過將資源管理中的經濟與環境目標聯系起來、解決市場失靈的場合,把這些措施視為基于市場的策略的一種形式是合適的(Lockie and Higgins, 2007)。
在右下象限,收益主要被視為私有的,但超出了對資源使用者的合理期望。補貼服務供給會是一種選擇,但很可能缺乏政治合法性(Bardsely et al., 2002)。旨在將缺乏提供自身利益能力的資源使用者從該行業中解放出來(或旨在提供足夠的短期援助來提高這種能力)的結構調整措施更適合這個象限。
結論
生態補償的市場工具分為四種類型:通過消除識別生態系統服務障礙,改進現有市場效率的生態標簽或教育等市場摩擦機制;設置所要達到或維持的環境服務目標,如交易上限計劃和補償抵消計劃等基于數量的機制;設置或調整價格以迫使市場納入生態系統服務成本的例如生態稅等,通過現有市場的改革鼓勵現有市場內化環境成本的機遇價格的機制;運用基于價格的市場工具如招標、拍賣等創造新的生態系統服務市場,分配生態系統服務付費的機制。從生態系統服務產生的公共收益與私人收益的連續分布特征,以及提供這些服務、收益是否超出人們對這些生態系統或其擁有者的合理預期兩個維度,對具體生態系統服務性質、產權狀況進行分類,我們可以發現,作為公共品的生態系統服務,當其供給被認為是資源所有者職責義務時,以“污染者付費”原則為基礎的監管是合理的政策選項,而當其供給被認為超出了資源所有者職責義務的范圍時,以“受益者付費”原則為基礎的生態系統服務付費是優化選項;作為私人用品的生態系統服務,當其供給被認為是資源所有者職責義務時,有效的政策是以提高資源所有者生態系統服務供給能力的能力建設為主,而當其供給被認為超出了對資源所有者的合理預期,也就是資源所有者無法實現自身收益時,進行結構調整,解放資源所有者是優化的政策選項。
(作者為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研究”的成果,項目編號:12&ZD072)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