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盟軍(主要是美軍)對日本實施占領,并進行了民主化改革。我們肯定這次改革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質,同時,決不能忽視對日占領方式的缺陷和改革的不徹底性。鑒于當前日本政壇的種種右傾化表現,我們不得不對此進行認真的反思。
對日占領方式存在缺陷
日本投降后,盟國對日本實施了“單獨占領”和“間接統治”。所謂“單獨占領”,是指對日本實施的占領,除了初期有少數英聯邦軍隊參與外,基本上由美軍單獨對日本實施占領。所謂“間接統治”,是指占領期間保留日本政府,美軍通過日本政府行使統治權。
這與戰后盟國對德國的占領方式完全不同。對德國的占領是將其劃分為四個區,由美英法蘇四國分別占領,而且采取直接統治的方式,即占領軍完全拋開德國政府,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實際上是軍管。相比之下,對日本的“單獨占領”和“間接統治”至少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單獨占領”容易使日本人產生一種錯覺,即盟軍就是美軍,日本是被美國打敗的。日本對亞洲國家發動了一系列侵略戰爭,但在戰敗后,占領日本的卻是美軍。這顯然不利于日本對侵略行為進行全面反省。此外,“間接統治”在心理上對日本民眾的壓力要小得多。美軍以指令、口頭指示等形式向日本政府下達命令,再由日本政府具體承辦,日本政府實際上在美軍與日本民眾之間起到了一種減壓作用,這也不利于日本反思其侵略行為。
第二,不利于懲罰戰犯,也不利于教育廣大群眾。盟國對德國實施了徹底的“非納粹化”政策,1955年簽訂媾和條約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承諾將繼續追究納粹戰犯。然而,戰后日本對戰犯及相關人員的追究,遠不如德國那么廣泛、深入,這也是日本至今缺乏戰爭加害者意識的重要原因。
第三,日本政府具有很大的斡旋余地,大大緩解了占領政策的執行力度。以對戰犯的審判為例,日本政府使天皇免于被列為戰犯,他們甚至主張對戰犯實行“自主審判”。當時,日本政府設立“終戰處理會議”,在外務省設立“終戰聯絡中央事務局”,研討應對國際軍事審判的辦法,收集、整理辯護資料,制定辯護方針,成立“辯護資料研究班”。盡管盟國最后禁止了日本政府出面進行的國家辯護,但實際上仍然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按照統一方針為戰犯進行了辯護。
美國改變對日占領政策
日本戰敗后,美國發布兩個文件,宣示了占領日本的目的:一是《投降后初期美國對日方針》,二是《投降初期對盟國最高司令官占領及管理日本的基本指令》。關于占領日本的目的,前者規定“保證日本不再成為美國,而且不再成為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威脅”,“最終建立起一個尊重其他國家權利,并支持聯合國憲章的理想和原則所體現的美國的目標和負責任的政府”。后者則規定“盡可能確保日本不再對世界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而且要培養各種條件,使日本最終以負責任的且是和平的一員參加國際社會”。
在這一目標下,美軍在初期確實實施了一些民主化改革措施,在政治方面,制定了新的《日本國憲法》;實施了言論和新聞自由;公布了四次嫌犯逮捕令,共逮捕118名戰犯,對其中的28名甲級戰犯進行了起訴;截至1948年3月,解除了近20萬人的公職;解除了黨禁,放松了對工人運動的控制。在軍事方面,解散了日本的軍隊;廢除了陸軍省、海軍省、參謀本部等軍事機構;廢除了《國家總動員法》等軍事法令。在經濟方面,實施了農地改革,解散了財閥,排除了壟斷,等等。
然而,隨著冷戰爆發和遠東國際局勢的變化,美國對日占領政策逐漸發生了改變。這種變化大體是從1947年后期開始醞釀,1948年前期基本形成,并以美國國務院1948年10月提出的《關于美國對日政策的勸告》為標志,最后確定了這一改變。這份文件寫道:應該將更多的“行政責任移交給日本政府”,“盡快地縮小”占領軍的“職能”,“減少人員”。文件還規定,“公職追放”的目的已經基本達到,今后不應進一步擴大,而且對于責任較輕的人員“應適當恢復其公職”,復興日本經濟“應該成為下一個時期美國對日政策的主要目的”。
此后,美軍不再在經濟上削弱日本;追查戰犯的工作停止,被解除公職處分的人員陸續恢復了工作,對戰犯的審判僅僅進行了第一批就草草收場;賠償工作也基本停止,本來要拆遷的工廠不再拆遷。1948年12月,美國發表“穩定經濟九原則”,強調用財政金融等手段治理通貨膨脹,使日本經濟迅速“穩定”,以適應國際局勢的變化。1949年2月,曾任美國底特律銀行董事長的道奇以公使身份到達日本,推行所謂“道奇路線”,美國還幫助日本制定單一匯率,改革稅制,促使日本經濟盡快恢復。
美國與日本片面媾和
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至少對日本造成如下影響。
第一,決定了日本經濟的快速復興。戰爭爆發后,日本成為美軍的前沿陣地和物資供應地,“特需”大量出現,使嚴重蕭條的日本經濟迅速呈現繁榮景象。這成為此后日本經濟恢復和發展的起點。
第二,開啟了日本重新武裝的歷程。1950年7月8日,麥克阿瑟下令日本組建7.5萬人的國家警察預備隊,并聲稱警察預備隊不是普通警察,可以對付“內亂”和來自外國的侵略。1952年改稱保安隊,1954年又改稱自衛隊。同時,大批被解除公職和受到處分的舊軍國主義分子甚至戰犯,開始恢復活動。
第三,決定了日本戰敗媾和的形式和內容。朝鮮戰爭促使美國決定盡快與日本“片面媾和”,1951年9月8日簽訂了《對日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并單獨與日本簽訂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使日本實際上擺脫了被占領狀態,同時決定美軍長期駐扎日本,日本為美軍提供軍事基地,日美最終以結盟的方式結束了占領,由敵國變成了盟國。
歷史問題遺留至今
“舊金山和約”共有包括日本在內的49國簽字,但沒有邀請遭受日本侵略最為嚴重的中國參加。印度、緬甸等亞洲國家拒絕參加;蘇聯、捷克、波蘭雖然參加但拒絕簽字;印度尼西亞等12個國家雖然簽字,但是未經國內批準(到1955年底只有27個國家批準)。可以說,“舊金山和約”是美國利用其單獨占領日本的地位,糾集少數國家,實現了與日本的“媾和”,并據此結束了對日本的占領。顯然,這是不合法的。
正因為如此,直到占領日本結束,作為戰勝國的亞洲各國,特別是日本周邊各國,與戰敗國日本的關系問題并沒有得到實質解決。美國占領官員特庫斯塔早在1951年出版的《在日本的失敗》一書中就曾指出,日本未來還將對亞洲各國形成威脅,在占領期間,美國沒有“準備解決”日本與亞洲各國的關系。近代以來日本不斷對周邊國家實施侵略與擴張,二戰中日本戰敗投降,理應成為亞洲各國對日本進行清算、徹底消除日本威脅的最佳時機。然而,在美國的主導下,這次良機被錯過了。從這個角度講,對日本的占領是失敗的。
“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后,日本是通過單獨談判,逐一解決與各周邊國家的關系問題,并結束了戰爭狀態的。但這種談判是在日本實際上已經擺脫了被占領狀態下進行的,加之美國的支持,戰勝國的利益訴求難以實現。因此,許多本應在占領日本或與日本媾和時解決的問題未能得到徹底解決,遺留至今。
(作者系天津社會科學院院長、中國日本史研究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