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小農經濟”的局限性以及它“必然滅亡”的歷史命運給予了過多的熱情和關注,而對馬克思關于在一定的條件下,“小農”將表現出“它的天然的生命力”或“強大的生命力”則研究不夠。許多研究者總是批評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局限性,認為小規模分散經營阻礙現代農業發展,已經走到了盡頭。很多地方把打破“小農經濟”分散經營格局當成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選擇”,把“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作為主要抓手,“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遭遇“農業現代化”時,總是“直不起腰來”。那么,農業小規模經營與農業現代化是沖突的嗎?該如何認識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培育現代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與發展農戶經濟的關系呢?本文作者給出了自己的回答。
中國“農戶經濟”已經突破“小農經濟”的桎梏,獲得了新的生命力
什么是小農?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論述:“小農人數眾多,他們的生活條件相同,但是彼此間并沒有發生多式多樣的關系”;“他們進行生產的地盤,即小塊土地,不容許在耕作時進行任何分工,應用任何科學,因而也就沒有任何多種多樣的發展,……每一個農戶差不多都是自給自足的,都是直接生產自己的大部分消費品,因而他們取得生活資料多半是靠與自然交換,而不是靠與社會交往”。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歸納,“我們這里所說的小農,是指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這塊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種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養活他的家口的限度”。他還認為,“公社土地是農民生存的第一個基本條件,那么工業副業則是第二個基本條件。于是農民每況愈下。……正如任何過了時的生產方式的殘余一樣,在不可挽回地走向滅亡”。
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農戶經濟)已經不是馬克思、恩格斯描述的那種“小農”(見下表):土地承包經營農戶不是分散、孤立的個體勞動者,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雙層經營體制中的一個經營層次;土地承包經營農戶不是佃農,而是根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規定,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自主經營)、全部收益權(由“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余全是自己的”到“廢止農業稅”及其附加)、部分處置權(自愿有償流轉權、有條件抵押)的市場經濟微觀主體;土地承包經營農戶的規模擴張不是受制于“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種的限度”,而是“人多地少”矛盾的制約,只要滿足“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流轉的條件,農戶經濟的適度規模就能形成;土地承包經營農戶不是以“養活他的家口為限”的、自給自足的生產者,而是在時間和空間上廣泛流動、就業的自由勞動者。
特別要指出,當前中國的農戶經濟不再局限于“小塊土地”和傳統工副業,家庭經營方式已經拓展到一二三產業,家庭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務工、經商,農戶經濟中來源于非農業、非家庭經營的收入比例大大提高。到2010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5919元,其中,家庭經營收入2832.8元,占48%;非家庭經營(工資性、財產性)收入3086.2元,占52%;在家庭經營總收入中,經營第二三產業的收入已經占到18%。這就是說,當前中國“農戶經濟”的收入中,來源于經營農業的收入比例只有39.24%,來源于非農業和非家庭經營的收入已經占到60.76%的比例。農民生存條件獲得多方面保障,是中國農戶經濟能夠有效發展的最重要原因。
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生命力決定了“農戶經濟”的生命力
馬克思《給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回答了俄國和其他一些地方的“農村公社能夠逐漸擺脫其原始特征”長期存在的原因,他總結說“……不難了解,‘農業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夠成為它的強大的生命力的源泉,因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種社會關系,使公社基礎穩固,同時,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塊耕種和產品的私人占有又使個人獲得發展,而這種個人發展和較古的公社的條件是不相容的。”
我們驚奇地發現,脫胎于“人民公社”體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制度安排,完全符合馬克思關于俄國農村公社為什么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的論述。第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血緣親屬關系”,早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組織體系中就徹底打破,當下行政村域的社會結構已被“業緣關系”所替代;而且,集體成員能夠在廣闊的社會中聯系和交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基礎更加穩固。第二,雖然耕地仍歸集體所有,但在承包初期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起點公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的過程中,通過市場(土地流轉)調節余缺,化解人地矛盾,村級集體組織的經濟基礎更加穩固。第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享集體經濟份額,同時“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塊耕種和產品的私人占有又使個人獲得發展”;而且,越來越多的村形成了“基本生活靠土地,社會保障靠集體,發家致富靠自己”多重保障機制。這是中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強大的生命力源泉。可以認為:中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公社”,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在一定條件下“公社”和“小農”將表現出“它的天然的生命力”或“強大的生命力”的論述,是我們毫不動搖地“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理論基礎。
普通承包農戶仍是我國糧食生產的最大主體,能夠現代化,絕不能、也不必“被消亡”
當前,我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已分化為五類。其一,普通承包經營戶,即使用家庭自有勞動力和種自己承包土地為主(土地規模<20畝)的農戶;其二,適度規模經營戶,即以家庭自有勞動力為主,土地轉入有一定規模(20~100畝),雇傭季節性農民工的農戶;其三,糧食生產合作社,種糧農戶聯合體;其四,家庭農場,即土地規模較大(100畝以上、但未注冊為公司),長期雇工的農戶;其五,公司制農場,即土地規模超過300畝,且注冊為法人企業的。
筆者對浙江省10個縣的調查數據顯示:普通承包農戶仍然是我國農業經濟的最大主體,也是糧食生產的最大主體(糧食播種面積占縣域糧食播種總面積近“半壁江山”),盡管他們的生產目的主要是自給,如果85%的承包農戶糧食自給,那就是對國家糧食安全的最大貢獻,因此,“小農”不能“被消亡”。調查發現,浙江以小農戶為主體的糧食生產機械化、服務社會化水平都較高,說明農業現代化與家庭承包責任制度是相容的。
我們還通過對黑龍江墾區查哈陽農場(“大農”)和浙江余姚市承包經營戶(“小農”)的“糧食生產現代化”比較研究,得出了三點結論:其一,黑龍江墾區和浙江余姚市的糧食生產現代化綜合指標實現程度都比較高,分別達到0.85和0.80。其二,糧食生產能力與生產規模正相關,即種糧規模越大的農戶,生產的現代化程度越高;但是,糧食生產效益與生產規模反向相關,即規模越小的農戶,畝均產量及凈收入越高。其三,由于現代農業機械的多樣性和可分性,農地小規模經營并不排斥農業機械化;而且,小規模經營條件下農業機械較少排斥勞動力;大規模條件下農業機械作業優勢明顯,但對勞動力有顯著的排斥作用。這表明:農地規模經營有益于現代農業的發展,但并不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必備條件,小規模經營同樣能夠實現農業現代化,“小農”不必“被消亡”。